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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年4月2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报》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广发小盘

  2、交易代码:162703

  3、基金份额总额:1,220,981,507.60份(截至:2005年4月22日)

  4、基金份额净值:0.9966元(截至:2005年4月22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9,751,233.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4月29日

  8、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2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发售机构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北京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银河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平安证券、中原证券、天和证券、渤海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436,171.10元,已于2005年2月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2月1日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2月2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175,436,171.1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2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4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广发小盘

  5、交易代码:16270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9,751,233.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4月22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6656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69,073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77,942,768.00份,占16.95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381,808,465.00份,占83.05

  %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总经理:林传辉

  成立时间: 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文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0001010069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 话:(020) 85586609

  联 系 人:林向红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分别持有基金管理人48%、22%、20%和10%的股份。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管理人下设十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监察稽核部、研究发展部、运营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构理财部、财务部、基金会计部、注册登记部。

  投资管理部负责从事投资管理的规划、决策、日常管理和运作。

  市场拓展部负责基金的募集与销售、营销宣传、策划、推广等活动。

  监察稽核部负责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金合同》为依据,以业务、会计资料为主,凭借其超脱地位,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

  研究发展部负责公司的投资策略研究、行业与公司研究、基金业绩评估与风险控制等工作。

  运营保障部负责合理、科学地规划、设计和实施各项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工作,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

  财务部负责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基金会计部负责基金会计的核算。

  注册登记部负责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机构理财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及新业务拓展。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华北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准则;研判市场时机,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基金投资策略及基金拟重点投资的证券。

  人员情况:公司现有员工52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风险控制大纲、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保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兰惠艳 020-83936666-181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目前除了本基金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管理两只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仕德: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原广发基金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广东广发基金和原广发基金的基金经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和广信基金托管组负责人。

  江涌,男,经济学、法学双学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研究部研究员,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时间: 1993年1月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03)105

  联系人:刘婷

  联系电话:(021)3878483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4555.32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953.82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109.05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比例仅为2.45%(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19.30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0.493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在深圳设立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18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刘长江,男,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周倩芝,托管运作部总监,021-38784833。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共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总规模为21.65亿份。

  (三)主交易商

  1、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721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1501、十六层

  法人代表:朱祺珩

  电话:(0755)82903666

  传真:(0755)82990751

  经办注册会计师:干长如 蔡春鸣

  联系人:干长如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基金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七)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六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中第十八部分之(一)的第1项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若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监管部门核准的条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该事项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2、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

  (1)基金认购费

  1)场内认购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场外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六)其他费用

  本基金除上述费用以外暂无其他费用。若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监管部门核准的条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该事项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5、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估值。

  6、可转换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4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负债表

  2005年4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5年4月22日,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截至2005年4月22日,本基金未进行债券投资。(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截至2005年4月22日,本基金未进行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市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2.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5.本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包括交易保证金500,000.00元,应收证券清算款5,109,417.28元,应收股利241,577.04元。应收利息421,462.11元,应收申购款8,679,945.23元,其他应收款41,760,000.00元,合计为56,712,401.66元。6.截至2005年4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九、重大事件揭示本基金于2005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于2005年3月1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十、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二、备查文件目录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四)《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五)《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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