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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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和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致使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1)修改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下转A14版)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包括通讯方式开会)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相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A)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5、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的投资方向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一百二十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资产估值的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 银行存款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的0.5%,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将背离金额确认为估值增值或减值,并在有价债券剩余期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二、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供基金投资者查阅。基金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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