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更改资产配置比例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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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7:44 证券时报 | |||||||||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75%,国债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但由于持有股票资产的市值波动导致仓位变化,股票持有比例允许在一定范围(上下5%)内浮动。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鉴于现行法规已经没有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 “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不作主动资产配置,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浮动范围为85-95%;现金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浮动范围为5-15%。”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以下内容: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二.将《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90%×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10%×同业存款利率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中的以下内容: “如果基金资产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被取消,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业绩比较基准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九)款“投资限制”中的以下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变更对基金持有国家债券比例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投资限制,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以上修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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