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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11:35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4号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日期:2005年1月1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1.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16.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8.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0.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者其它媒体;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8.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9.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40.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1.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2.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3.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5.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6.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有权机构发布的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简青

  电话:010-58163056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1%)联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开发部、市场营销部、战略发展部、机构理财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八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38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37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常克川先生:董事,40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树先生:董事,61岁,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经贸委主任等职。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尚健先生:董事、总经理,37岁,金融学博士。曾任美国退休教师基金投资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及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49岁,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46岁,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意马国际(行情 论坛)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主管、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51岁,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划财务部经理。

  张一鸣先生:监事,31岁,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强营业部总经理。

  方强先生:监事,34岁,大学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35岁,研究生学历。曾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立新先生:副总经理,38岁,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湘永先生:副总经理,35岁,管理科学与工程学博士。曾任职于湖北美尔雅(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公司、汇凯集团公司;历任君安证券研究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及投资研究常务董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34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炜先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经济与商学院国际金融商学硕士。1992年至1997年,就职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从事股票、债券自营业务。1997年至1998年,就职于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公司机构部。1998年至2004年,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从事债券自营业务。2004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业务。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李学文,陈秀峰,蒋伯龙

  李学文先生:1970年生,经济学硕士,六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8月至今,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秀峰先生:1973年生,经济学硕士,九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天华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部总监助理。2003年10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风险管理负责人。

  蒋伯龙先生:1972年生,经济学硕士,四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2003年10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估值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员、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江永珍

  电话:021-58408846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5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基金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7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托管了1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约76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与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刘燕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10层2-8室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贾杰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制铁商务广场5层511室

  电话:021-50588801

  传真:021-50588055

  联系人:曹伟

  网址:www.yh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158588

  传真:0512-65158028

  联系人:汪健

  客户服务热线: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公司负责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2181

  联系人:林建闽

  电子邮件:linjianmin@guosen.com.cn

  网址:www.guosen.com.cn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800-820-0108;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名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资讯 行情 论坛)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成立时间:1999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陈国才

  网址:www.swsc.com.cn

  西南证券飞虎网

  电话:010-65542609

  传真:010-65545030

  网址:www.fayhoo.com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网址:www.xcsc.com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87541476,87543114

  网址:www.xyzq.com.cn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5585610

  传真:0371-5585118

  联系人:梁锦宝

  网址:www.ccne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杨兵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82125006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5]4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设立募集采用网下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8.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见《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网点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网点公告。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级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B级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帐凭证。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0.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在基金认购期限内,一旦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认购,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存入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的开放日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5.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否则在上次赎回时须一次全部赎回,如果投资者在上次赎回申请时没有全部赎回,系统将自动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在规定时间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一)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转托管费。

  4.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根据银华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该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过出等交易申请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下一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办理升降级业务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并公告。

  6.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流动性侧重原则:根据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偏好,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实现本基金流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性原则:通过对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考虑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地操作,如寻求市场间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与微观脉搏,通过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短期债券:0%-80%;债券回购:0%-70%;同业存款/现金:0%-70%。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具有可比性。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所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3.市场同行一般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与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股票;

  (9)投资可转换债券;

  (10)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1)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采用以基金净资产为权重的方法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除回购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含证券清算款,加应收证券清算款,减应付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由于买断式回购业务分别在债券投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科目中反映,而且交易基础债券的成本和剩余期限都相同,两者正负相抵为0,所以不在公式中反映。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其他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双方估值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分别进行估值,经核对无误后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签章确认。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条与第5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各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基金日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10000;

  基金日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Ri/7 )×当年天数 ) /10000 ]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 ..7 )的该级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转换的转换费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的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募集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2.利率风险: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2.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7)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6)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2)调整基金份额等级数量以及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④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⑥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⑦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17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出具保留意见,并可对管理人该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免责。

  5.其他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开始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四)升、降级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升、降级的通知服务,并在投资者同时持有A级、B级份额等级时提供温馨提示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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