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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定向增发网下配售有规可循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 16:0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本报北京电 基金投资定向增发等流通受限证券,今起将有章可循。证监会昨日发出《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投资该类证券在信息披露、内部决策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通知全文详见A2版) 据悉,通知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不仅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包括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与业界此前预期不同的是,《通知》并没有对基金参与定向增发等流通受限证券设置硬性的比例限制,而是将比例的决定权交给基金管理公司。《通知》规定:基金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据业内分析,不对投资比例划定一刀切的硬杠杠,将有利于减少监管层对基金投资决策的过多干预,有利于基金公司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增强微观主体的自我风险监控能力。 不过,尽管没有比例的硬限制,但通过设置若干禁止性的操作规定、以及对基金内部操作流程所做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知》对基金参与定向增发的监管要求非但没有放松,反而更加严格。 首先,对如何投资此类证券,《通知》明确了三个“不得”。即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再有,对基金内部决策和内部约束机制,《通知》也从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一,强化董事会的作用。规定,该类投资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其二,强化托管银行的监督责任。规定,基金公司应与托管银行就此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托管银行对于基金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若托管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托管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强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就投资该类证券的行为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还要对基金的这类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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