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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知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 00: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并严禁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并未象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的对投资的具体比例作出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基金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通知》规定,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通知》还规定,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基金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通知》全文见本报网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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