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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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费杨生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表示,私募基金应该具有合法地位。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私募基金的资金和法律条件。给予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有利于解决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等问题。
吴晓灵是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办的“国际金融架构和新兴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作上述表述的。她认为,科技创新所需要的风险投资,一部分来自政府的公共资金,这主要用于基础性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另一部分要来自市场。建设创新型国家,市场力量将起决定性作用。 吴晓灵指出,应当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为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融资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私募基金的环境,唯一缺少的是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设立公司型私募基金,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科技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