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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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2:40 第一财经日报 | |||||||||
吴晓灵希望,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昨日,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行的“国际金融架构和新兴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国际
当前国内很多创投投资的企业,由于难以在国内找到上市出路而被迫在境外上市。“这种‘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局面使人感到非常遗憾。中国的科技成果,不能够在中华大地开花结果。”吴晓灵表示,以市场推动的科技创新,需要创业投资。国内不缺资金,缺的是把高新技术和资金有效结合在一起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的退出机制,也就是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起这种机制,才能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科技成果难以产业化的困境。 “国内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建立私募基金这样一个环境。首先有大量富余的资金,另外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过程当中,已经为私募基金的设立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吴晓灵认为,设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的公司型私募基金,以股本的方式形成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对于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同时,拿自己的钱去承担风险,是对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尊重,也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 吴晓灵还表示,如果想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来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就需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目前,由于缺乏合理合法的股权转让系统,股份制企业的优势发挥不出来。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就是为股份制企业在场外交易创造便利。 另外,对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监管方面,吴晓灵还谈到了几个要点,如重点监管信息披露、规范交易商的行为、建立双边报价的做市商制度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