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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的立法进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8:34 中国养老金网

  本文由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邹照洪授权新浪网独家发表

  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政府一直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这些政策精神,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办法,在企业年金工作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

  2000年,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年金清理检查,掌握各地和有关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目前对于企业年金比较全面的定义出现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以示与保险的区别;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东北3省试点地区和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国发[2000]42号文件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具有阶段性和标志性意义,在总结过去十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创造了条件。

  企业年金也是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辽宁省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办法,在大连、鞍山等地试行并取得一定进展。2003年,国务院下发[2003]6号文件,充分肯定辽宁试点的经验,要求各地借鉴推广。根据中央统一安排,2004年国务院将在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试点,同时要求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组织试点。

  2004年5月1日,这是中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这天,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设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设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历时五年论证与讨论,经“逐条逐字解决”才得以出台的《办法》,“吸收了全球最先进理念以及国外主导趋势和模式”,并“就年金市场的准入标准、监控标准和治理结构建立了框架与基本原则”。随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连续颁布了企业年金系列的法规,为企业年金的筹集、给付、运营、监督等等确立了系统、明确的规范。新的企业年金法规,总结了中国十多年企业年金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企业年金管理经验和立法经验。无论在中国国内,还是在国际上,这套企业年金法规,都是先进的。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多层次或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将逐步得到完善,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将逐步推开并不断扩大,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必将进一步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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