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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治理准则出台 投资人员规范正在制定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11:21 证券日报

  基金公司投资人员规范正在制定中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监
会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准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要求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准则》强调公司的独立运作,要求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人员安排、经营运作等具体事务;股东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等与公司签署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股东不得违反规定从公司获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且不得任意对公司进行检查等。《准则》强化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还强调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同时,管理层也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完整经营。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应该对公司负责,不得听从于不同股东的指示,不得形成公司内部分割、员工各自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局面。

  在规范股东诚信和责任方面,《准则》做了较多具体的规定,主要强化了股东的诚信与责任。如要求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持有股权;不得对其在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私下处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受让方,审慎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准则》还对于股东了解基金行业,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规定。

  《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位,即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作出独立判断。同时,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提名。

  对公司治理涉及的关键岗位人员,《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董事长“加强与股东及其他董事的沟通,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要求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还要“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的工作,不得阻挠、妨碍上述人员和部门的检查、监督等活动”;要求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等。

  《准则》还对关联交易、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证监会指出,《准则》是评判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主要标准。公司治理不符合《准则》要求的,应当向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证监会可以认定公司治理不健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关于基金公司投资人员的规范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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