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治理十原则发布 优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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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9:06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 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施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确立基金公司治理的十项基本原则,强调当基金公司、股东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这十项基本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强化制衡机制原则、维护公司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公平对待原则、业务与信息
《准则》对基金公司股东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规定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公司资产;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及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应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持有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或员工为其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通过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不得将此非公开信息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准则》规定,股东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上述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 《准则》明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出质;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应是实际出资人。 证监会基金部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 《准则》对基金公司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执行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要求董事长应当加强与股东及其他董事的沟通,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活动。《准则》规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以现场形式召开。 《准则》强调,公司经理层人员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东。应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准则》对关联交易、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证监会强调,该准则是评判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主要标准。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据悉,证监会还将组织对基金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董事等的培训工作,通过对《准则》的贯彻落实,实现基金公司良好的治理与内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