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费率改革谋动 销售费率是否过低引发争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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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07: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记者 唐健 消息人士透露,一个由三家基金公司和两家银行组成的基金费率研究小组已开始运作,该小组受监管部门委托,对基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基金业内讨论已久的费率改革有了启动迹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各项费用的讨论中,关于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率是否过低的争论颇为激烈。 销售费率是否过低 有观点认为,中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率从一开始就定得过低,甚至不能抵消各个销售环节的成本。这一观点的支持者有台湾著名的理财专家陈忠庆先生。陈先生有多年的台湾基金业从业经验,曾经多次参与过大陆合资基金公司的谈判,近年来在大陆从事金融顾问等工作。以他对大陆、台湾和美国基金市场的了解,他认为,中国大陆一开始的基金销售费率效仿的是台湾,收取1.5%的低费率,这与大陆基金销售方式并不匹配。大陆的基金销售方式与美国相似,两者都有是幅员辽阔,销售体系层次阶梯较多。因此,在他看来,为改变基金销售费率过低的状况,中国应该效仿美国。而美国基金的销售费率最高的高达8.5%。 对于将中国的销售费率与美国进行比较,并得出中国应该效仿美国大幅提高费率的说法,相当部分业内人士并不认同。他们认为,美国的销售费用中包含了咨询服务,是有附加值的,与中国不同。而且,美国的人工成本也远高于中国。 要求调高销售费率的另一原因来自银行成本过高。据了解,按行规,目前1.5%的销售费率全部归银行,基金公司分文不取。就是这样,记者仍然听到这样的说法,“1.5%全部归银行,银行仍然是没有钱赚的。基金公司自己的TA和人工费用那就更无从冲抵了”。有人士认为,这也正是“尾随佣金”产生的原因。那么,银行销售成本究竟有多大?是否真的“没钱赚”?“尾随佣金”的产生到底是银行弥补“没钱赚”的手段,还是基金销售过份依赖银行的结果?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业内人士没有给出答案。 “价格同盟”难以形成 虽然有调高销售费率的呼声,但有意思的是,即使是基金业内,反对调高销售费率的声音也不小。 从目前的政策看,对于申(认)购费率有5%的上限,除此以外别无限制。有人士认为,如果有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要突破现有费率,调高申(认)购费率,只要不突破5%的上限,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审批障碍,关键是需要面对市场的检验。不过,这位人士提醒,单个基金公司单只基金的“提价”完全是市场行为,由市场检验,由基金公司自己承担市场风险。但如果想以“行业同盟”甚至“行政”手段来提价,则需要非常谨慎。他认为,如果基金公司想以“行业同盟”的方式来提价的话,其状况就会类似于航空公司“机票价格同盟”,不但是逆市场经济的潮流而动,还会出现“明折暗扣”滋生腐败。 有意思的是,就在业内抱怨基金销售费率太低的情况下,基金公司销售费打折的公告是屡见不鲜,网上销售甚至有手续费三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基金业内反而认为销售费率有调低的空间。由于销售方式不同,其成本也有高有低,一些非现场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低,但在目前的销售费率上却没有体现出差异来。这一点在LOF上表现尤其明显:在基金发行过程中,通过交易所认购的费率与通过银行认购的费率相同,虽然两者的成本差异是明显的。有人士暗示,基金公司也希望根据成本下调销售费率,但他们并没有太大的主动权。 持续销售费引入股票基金? 《基金法》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第3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这是借鉴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2b-1规则。 这一规定出台后,持续销售服务费逐步被引入到基金销售中,最初是货币市场基金,后来是中短债基金,前不久,这一概念被引入到债券基金中。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有基金公司希望将其引入到股票基金中。 值得注意的是,第33条颁布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基金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持续销售费用以及提取比例,都没有成文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提取持续销售费用的方法都是应用在不收取申(认)购和赎回费的情况下,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情形与美国相似。 在收取较高申购赎回费的股票基金中引入持续销售费,会不会让投资者难以接受?多数被访的基金业人士认为,这仍然可以视为基金公司的市场行为,基金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一收费进行明确清晰的信息披露。市场接受与否,后果都由基金公司承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