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基金投资必读:5月19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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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1:06 新浪财经 | |||||||||
方信 今日基金信息涉及重要业务信息、分红信息、交易所信息和监管部门颁发基金监管文件等。两家基金公司分别发布恢复和暂停大额申购业务、一家基金即将在交易所按日公布基金净值、几家基金分红程序在进行中,最受市场关注的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基金(ETF)发售有关事项通知”,中小板市场给予了强烈的反映。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人都十分重要。 基金重要业务信息: 鉴于我公司管理的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可能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停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单日单个账户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申购和转入上述基金的业务。 何时恢复上述五只基金的日常申购及转入业务,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在部分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期间,上述五只基金的赎回及转出业务正常进行。 请投资者注意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发生低估的原因未消除之前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部分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咨询基金相关信息。 2006年4月初,我公司旗下管理的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已于2006年4月11日起暂停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 目前由于德盛精选股票基金持有的上述股票已经完成股权分制改革并复牌,经过与托管银行的沟通,我公司决定于2006年5月19日恢复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咨询热线021-387847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获取相关信息。 交易所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基金(ETF)发售有关事项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于2006年5月22日开始发售,为确保基金发售顺畅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中小板”,证券代码 “159902”,发 售价格为每基金份额1.00元,发售量不设限制。会员可按照《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中小板ETF网上现金认购期为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网下股票认购期为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6日。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联系开通网下股票认购系统,并备好网下股票认购表等业务凭证。 请下列尚未开通网下股票认购的会员单位抓紧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联系办理开通手续:广东证券、民生证券、北京证券、广州证券、天同证券、渤海证券、万联证券、湘财证券、东方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金信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华安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第一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西北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德邦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 三、为确保创新产品的顺畅运行,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基金发售工作,成立专责工作小组,做好产品宣传、人员培训与各项业务技术准备。 四、各会员单位要注意对ETF业务和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宣传和介绍,防止误导、欺诈投资者。 五、会员单位可就基金发售过程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及时反馈、咨询,相关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深交所(业务): 0755-25918536,25918537 深交所(技术): 0755-82083500,82083510 结算公司 : 0755-25946013 华夏基金公司: 010-88066965,88066812 六、ETF资料查询网站:深交所:www.szse.cn -ETF业务专栏;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www. chinaamc. com;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www.chinaclear.com.cn)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同意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净值。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揭示简称为“国投核心”,代码为“16 1203”。每百份基金单位前一日净值在行情系统“前收盘”中反映。正式开始揭示净值的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基金分红信息: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子基金———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实施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七次收益分配。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核实,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1.00元。至此,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分配红利已达2.60元。 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18日完成权益登记。具体收益发放办法请查阅2006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融通金算盘家族之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第七次分红预告》。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或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网址:www.rt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48088)。 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宗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对广发聚丰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分红。截至2006年5月17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110,558,501.29元人民币。根据《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5月17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5元人民币。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5月22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24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06年5月24日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6年5月26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基金份额将以2006年5月2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0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由红利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6年5月22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20-83936999)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帐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 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原开户网点变更相关资料。 七、咨询办法 1、本公司网站:http://www.gffunds.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0-83936999 3、本公司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广东红盾大厦14楼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直销专线电话:020-85586601 传真:020-85586639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8层 电话:010-68083077 传真:010-68083351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17层 电话:021-68828545 传真:021-68690214 4、向各代销机构及相关网点查询: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网址:www.gf.com.cn; (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3833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hfzq.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电话:800-810-88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uose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newone.com.cn (1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4)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 0431-96688-99;0431-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6)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 010-86525005(北京)、021-62196752(上海)、0755-83154530(深圳)、0519-6634000(常州)、0519-7203993(溧阳)。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9)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0755-8302569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jyzq.cn (2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0371-967218或拨打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21)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2)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电话: 0512-65581136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4)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投资人可拨打广发银行以上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了解详情。 公司网址:ebank.gdb.com.cn (2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指定网点; 咨询电话:025-84457777转721/950,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w.htsc.com.cn 本公司管理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2年8月15日生效,并分别于2003年6月23日、2003年12月19日、2004年6月28日、2004年12月29日、2005年4月22日实施分红,每10份基金单位已派发现金红利共计0.8元(暂免征收所得税)。 截至2006年4月30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184,796,843.91元,已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确认,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4月30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实施第六次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红利0.60元(暂免征收所得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000元。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时间 权益登记日:2006年5月24日 除息交易日:2006年5月25日 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31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本公司将于2006年5月29日16:00前将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款及代理发放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帐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 在2006年5月30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领取现金红利。 监管法规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督察长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督察长职责 第六条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八条 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二)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 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督察长应当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第十一条 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长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第十五条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三)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 督察长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督察长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第十八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对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督察长不得屈从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督察长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相关业务程序。 第二十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时,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督察长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敏感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关注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出具的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议合理。 第二十三条 督察长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督察长应当加强学习,熟悉与基金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知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 (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三)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 (四)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 (五)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 (七)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督察长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任期、聘任及解聘程序、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将其是否胜任工作作为主要判断标准。董事会认为拟任人选不能胜任的,应当坚持原则,不得屈从于股东和其他任何外部压力。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向督察长了解公司相关情况、安排工作的程序以及督察长的报告路径。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的报告。 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督察长下达指令或者干涉督察长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相应制度,配备必要的监察稽核人员及办公设施,为督察长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保证督察长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督察长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督察长在辞职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督察长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公司拟免除督察长职务的,应当尽快确定拟任人选。董事会批准免除督察长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五条 督察长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督察长的职务。 公司在督察长任期届满前拟免除其职务的,应当在相关董事会召开前10日将解聘理由及督察长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支持督察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督察长正常开展工作的,将视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独家声明: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致电:(86-10)82628888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