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兴业将于11月14日存续期满 持有人欲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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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0:37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记者日前获悉,一份名为《尽快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兴业(资讯 行情 论坛)出路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的信件已发送到基金兴业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手中。据了解,这份《公开信》是由上海的一位基金兴业持有人发出的。随着今年11月存续期的临近,基金兴业未来何去何从也日渐成为持有人关心的焦点。
《公开信》指出,根据基金兴业《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和《基金契约》中的约定,基金兴业将于2006年11月14日存续期满。华夏基金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召集并召开基金兴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兴业的出路,或清盘、或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或继续展期而延长存续期、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等。但这一切都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相关决议,讨论修改《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由此才能决定基金兴业的出路。 该持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出这封公开信的目的是希望华夏基金公司能够尽快召开基金兴业持有人大会,讨论修改《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并决定基金兴业的出路事宜。否则,将考虑提议征集其他基金兴业持有人的附议或授权,当持有10%以上基金兴业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同意时,便可依法自行召集并召开基金兴业持有人大会。 基金兴业的《基金契约》规定,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都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封闭式基金设立后,从来没有专门召开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过封转开或清盘等基金出路问题。目前,基金兴业面临存续期到期,而一批封闭式基金将在2007-2008年存续期到期。基金兴业出路问题的解决,将能够起到示范作用,可以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在目前,证券市场正走向牛市,股权分置改革也将在年内基本完成,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在不断降低,这都将有助于解决封闭式基金转开放的历史遗留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