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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基金投资必读:5月17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1:25 新浪财经

  方信

  今日基金分红信息依然保持热度。监管部门发布《关于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投资该类证券做了明确规定,全文附在后边。因股改股收益预期影响基金短期业绩,今日又有两家基金公司发布金暂停大额申购的公告,相关投资人应该积极关注自己手中基金收益预期信息。

  重要业务信息:

  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鉴于我公司管理的国泰金鹰增长(资讯 净值 论坛)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马稳健(资讯 净值 论坛)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预计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停上述三只基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购和转入业务。

  恢复上述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转入业务的时间,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在暂停上述基金的大额申购及转入业务期间,上述三只基金的赎回及转出业务正常进行。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在基金资产净值可能被低估的原因未消除之前,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部分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登录我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基金相关信息。

  上投摩根阿尔法暂停大额申购和转入业务

  鉴于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自公告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暂停办理对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和转入业务:

  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申购和转入业务,且单个基金账户对本基金的单日累计申购和转入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例如,某投资者甲于2006年5月17日交易时间内通过其基金账户一共提交三笔申购和转入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第一笔为申购200万元,第二笔为转入200万元,第三笔为转入200万元,我公司将对第三笔转入申请做无效处理。

  何时恢复本基金的正常申购及转入业务,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上交所关于上证180ETF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防范市场风险,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决定对上证180ETF(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80)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市首日买卖申报价格:以该基金上市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开盘参考价,当日买卖申报价格范围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上下浮动10%。

  二、关于单笔申报上限:上证180ETF的单笔申报上限为100万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关于开办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定投计划

  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的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03年6月8日起已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由于目前本基金自2006年4月12日起,在原有单一费率制的基础上改为双费率制,增加了B类(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为此本公司决定自2006年5月17日起,增加开办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B)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本系列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影响。

  现就该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

  自2006年5月17日起,投资者可到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三、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已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本系列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五、扣款日期

  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六、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旗下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只基金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每只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

  七、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

  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B(217203)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为0。

  九、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指定基金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一、业务咨询

  1、代销网点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cmf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邮编:518040)

  电话:4008876555、0755-83196358、83196359 

  传真:0755-83196360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104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11612

  传真:010-66211613

  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2层1单元(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89916

  传真:021-58796616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分红信息:

  普天收益基金分红预案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7月12日生效,该系列基金项下之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此前已九次分红,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派发红利2.45元;截至2006年5月15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46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普天收益基金进行分红。现将分红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以2006年5月15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普天收益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5月22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24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6年5月22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15:00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5月2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5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上述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的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上述分红基金的最后一次相关选择(或修改)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根据200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普天收益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变更为现金方式。请投资者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06年5月19日前(含5月1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22日期间,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5、本分红公告为分红预案,对于上述分红基金,若因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每10份基金份额可派发红利低于上述分红金额或导致上述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否则上述基金的本次分红事项仍按本预案实施并不再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上述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上述分红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通过以下销售机构咨询分红事宜: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次分红

  华夏回报(资讯 净值 论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9月5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51,282,036.91元。根据《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到点分红”的实施办法,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实施第十二次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5月18日

  2、除息日:2006年5月19日

  3、派现日:2006年5月22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06年5月22日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6年5月24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5月2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5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1、“到点分红”是指每当本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准0.0225元(为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若该利率进行调整则本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即需实施分红。其中可分配收益=基金当期实现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损失;份额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总份额。

  2、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4、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6年5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06年5月18日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第七次分红

  华夏成长(资讯 净值 论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1年12月18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10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88,327,291.61元。根据《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5月10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30元进行收益分配。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5月18日

  2、除息日: 2006年5月19日

  3、派现日: 2006年5月22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 2006年5月22日

  5、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 2006年5月24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5月2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5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3、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6年5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06年5月18日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实,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0.50元。

  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具体收益发放办法请查阅《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预告》(2006年5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截止2006年5月16日,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493元,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元。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85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天治品质(资讯 净值 论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1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截止2006年5月16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2324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06年5月16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本年度的第三次收益分配。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5月22日

  2、红利分配日:2006年5月23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6年5月22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2、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3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5月2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5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由红利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2006年5月22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2006年5月22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6年5月22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查询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七、咨询办法

  1、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

  2、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021-34064800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

  鹏华中国50基金分红

  鹏华中国50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5月12日生效,该基金此前已三次分红,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派发红利0.8元。截至2006年5月15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90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中国50基金进行分红。现将分红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以2006年5月15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中国50基金分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5月22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24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6年5月22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15:00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2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5月2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5月24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上述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上述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的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上述分红基金的最后一次相关选择(或修改)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上述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根据200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中国50基金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变更为现金方式。请投资者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06年5月19日前(含5月1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22日期间,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5、本分红公告为分红预案,对于上述分红基金,若因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每10份基金份额可派发红利低于上述分红金额或导致上述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否则上述基金的本次分红事项仍按本预案实施并不再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上述分红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上述分红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可通过以下销售机构咨询分红事宜: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万通证券、长城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国元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监管机构信息: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八、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九、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十、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十一、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召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资产支持证券估值小组,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剩余期限和久期计算方法等事项,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报价。在成立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报价之前,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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