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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整改大限临近 证监会狙击基金公司股权频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09: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深圳报道

  5月11日晚,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

  该《通知》主要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
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通知》同样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确有股权变更、转让要求以及申请的,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

  “新规在这个时间出台,可能主要是管理层考虑到券商整改大限临近,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基金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

  自有基金公司成立以来,券商就占据了基金公司股东结构中最重要的地位。但是,自身卖方业务不发达,而买方业务又过度膨胀,致使问题券商频频曝光。券商股东被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基金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也得不到保证,由此带来的高管、基金经理等人事的变动也会严重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外资金融集团、国内

商业银行大举挺进基金业,也加剧了基金公司股权动荡。

  另外,不少基金公司存在股东所持股权被冻结、质押等现象。更有甚者,一些基金公司的小股东出现私下转让基金公司股权、代持股权等行为。一家地处南方地区的基金公司部分股权就曾被其小股东转让给个体私人。

  除去不良因素造成的股权转让,基金公司利润丰厚也成为机构对其股权“虎视眈眈”的原因。“在行情转好的情况下,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所赚取的管理费收入十分可观。因此,股东投资基金公司可谓稳赚不赔,股东回报率至少有15%,而投资一些好的基金公司,回报率可高达40%以上。”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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