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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禁止短线投资基金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6: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持有基金公司股权不满1年的,股东股权不得出让

  ●机构出让股权不满3年,新设或受让申请不被受理

  记者 于扬

  本报北京电 为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相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明确,持有基金公司股权不满1年的,股东股权不得出让。对于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也将不受理其设立或受让的新申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目前十分重视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现正在制定其他相关规定。他透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同时也能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鼓励基金公司股东长期投资,通知对股东转让行为设置了两项时间限制。第一,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其所持股权出让;而此前的办法只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第二,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

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但通知也为持有两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适当放宽了要求,规定当其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权时,不受上述限制。

  通知还规定,基金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围绕如何加强独立董事在股权转让中的作用,通知也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还提出有条件审批的措施,证监会可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问题作出承诺,并明确了对股东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

  通知指出,任何机构设立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都应当对受让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还应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的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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