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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基金公司股东持股未满一年不得出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目前十分重视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除此《通知》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通知》规定,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另外,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以及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

  《通知》还明确,证监会在审核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在审核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另外,基金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

  这位人士称,最近几年,基金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有的股东盲目参股基金公司或频繁转让股权;不少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不断有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等措施。甚至个别公司存在代持股权、私下转让股权、股东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基金公司的稳定经营,也反映了部分股东缺乏长期投资理念,缺乏应有的诚信。此次发布的《通知》,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加强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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