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基金 > 正文
 

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0:32 证券日报

  持有股权未满一年不得出让 实际控制人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通知》发布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在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方面,《通知》明确,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通知》还指出,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方面,《通知》明确,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至少包括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决定;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书;董事会通过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7,40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