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草案提出基金债券信披违规须担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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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将追究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刑事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与企业。 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作出上述修改,是因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