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鼓励基金创新 优先安排审核缓批模仿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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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2:3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记者 周宏 有重大创新的基金产品可获得适当保护期,期内证监会不予核准相同或类似基金募集申请 为了鼓励基金业积极创新,证监会日前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申报重大创
该份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鼓励措施》已于日前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手中,作为内部审核参考、执行的依据。 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鼓励措施包括:对重大创新的基金产品,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审核程序上给予优先安排,以鼓励创新。 另外,对于基金产品的创新内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考虑到基金进行产品创新风险大、周期长的因素。鼓励措施特别规定:创新基金产品进入审核程序阶段后,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原因,相关产品暂时未获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快速通道申报其他备选基金产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将有限安排备选产品的审核工作。 对于业界,“创新少、成本高;模仿多,成本低”的现状,监管部门此次还首度推出了“创新保护期”的规定。对于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适当的试点期和保护期,上述期间对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相同或类似基金募集申请不予核准。 此外,鼓励措施还对基金公司保送创新产品提出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报送创新基金产品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境内外同类产品概况、风险专项说明等资料。而监管部门也将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所申报的创新基金产品和相关论证资料,组织相关公司和人员对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汇总上报,供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据悉,此次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鼓励措施》为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三号。之前的两个指引分别为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二号《中短债基金审核指引》。上述三个文件的次第发布,表明监管部门的基金内部审核构架已经初步形成,从成熟产品免过专家评审会,到严控中短债基金风险,再到此次创新产品系列鼓励措施,更体现出有关部门的最新思路和特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