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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咨询服务利益输送成敏感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2:31 第一财经日报

  业内人士认为,这在给基金公司一个短期受益机会的同时又带来了一个长期的制度缺陷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吴慧 发自北京

  基金公司向自己的客户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尤其是和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基金公司。日前,一份通知将此业务明确为不需审批只需事后报备的业务

  近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各基金公司内部传阅。根据《通知》,各基金公司可以直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不需要基金部的审批,只需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当地证监局备案。

  《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在开展此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确保公平对待各类客户,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证监会高层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基金公司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监管部门有可能出现监管不力。

  “这里面的利益关系太复杂了。”北京的一位基金总经理认为,这对和QFII有关联关系的基金公司来说是扩大了业务收入来源,但基金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最重要的是在公司内设立防火墙。她表示,也许这是给了基金公司一个获得短期利益的机会,但同时为它带来了一个长期的制度缺陷。

  海通证券有人士指出,基金在作咨询时可能向投资者推荐其重仓持有的股票,“《通知》规定不得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同时,他还指出,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势必对券商的相同业务造成冲击。

  “全流通的市场上,基金公司也操纵不了股价。”天相投资顾问公司副总裁陈朝阳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认为,目前在投资咨询服务方面,基金公司的确比证券公司更好一些。对基金公司更重要的是,在向客户又卖基金又提供股票投资建议的同时,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而毁了行业信誉。

  《通知》还要求,基金公司不得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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