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击机构特权 保护中小持有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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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9: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管理层筹备基金销售监管处 本报记者 荣蓠 近期,在市场频频发生的套利基金的行为中,普遍出现了大机构侵犯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现象,据称,今后此类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的监控。
2月16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应对中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收购事件可能引起的套利行为的通知》,这意味着监管当局已经开始高度重视保护广大中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据称,近期监管部门还会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成立新的部门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筹备基金销售监管部门 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基金部正在筹备“基金销售监管处”,全面监管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行为和基金销售人员,甚至可能包括TA系统。 业界资深分析师认为,经过几年大发展的公募基金正面临着一个新问题:基金销售过程中,机构投资者与广大中小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到了必须全面协调和规范的时候。 在基金销售中,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待遇不同是行规。基金发行公告都有明文提示。一般来说,基金公司会根据不同的认购金额设定不同的认购费率,认购金额越大,费率越低。但事实上,在申(认)购赎回的费用上,机构投资者与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区别不仅仅如此。业内给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费打折,甚至免收申购赎回费的情况司空见惯。有人士认为,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费打折是市场行为,无可厚非。越是有实力的机构,越有谈判能力。但目前机构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打折谈判是“一家一谈”,相当混乱。有人建议,机构投资者的销售折扣应该明码实价,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示。 盘后交易是另一个将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区别对待的情况。甚至基金业内人士也承认,要加大力度监管盘后交易,他建议规范基金销售服务流程,机构必须在基金销售合同签订和资金到位后,方能确认为申购。 对于基金净值较大波动引起的套利行为,有人士建议,除了鼓励现在各基金公司采取的暂停申购等办法外,也可以考虑对申购后在较短时间内赎回的资金,收取较高的“惩罚”性赎回费。 此外,业内人士对目前基金公司申购赎回费随意打折的情况也表示担忧,认为这会造成一些有实力基金公司靠打折吸引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基金公司委托理财呼声再起 沉寂多年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呼声再起,业界出现的一种观点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机构投资者借销售之便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就需要将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分开,给投资有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者设立专户——即专户理财。消息人士透露,上周在海南专门召开了基金公司委托理财的研讨会。 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呼声已有多年,监管部门还专门制定过相关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该项业务至今没有任何进展。有业内人士承认,基金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多年来未能有效推动,主要是担心公平交易的问题,也就是担心基金管理人“损公济私”,不能公平对待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但从目前情况看,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混杂在公募基金中,虽然解决了公平交易的问题,但销售上带来的不公平仍然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频繁受到侵犯。考虑到机构投资人与中小投资人投资偏好不同,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公私”分开是可行的。 委托理财业务可能是今年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重点。业界人士认为,现在机构投资者占公募基金的比例越来越大,其短期行为也越来越明显,这部分资金喜好波段操作,稳定性远不如中小投资者,将“公私”分开应是大势所趋。 以“大”欺“小”长期存在 在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初,某开放式基金的第一大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超过10%,达到30%,一度引起市场哗然。但有关方面对此解释称,开放式基金不同于封闭式基金,不存在操纵交易价格的问题,也就不需要象封闭式基金那样遵守“10%”的上限。但机构户投资比例过大,将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从那时就开始有人提出警告。 随着基金业的高速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占有比例越来越大。截至去年中报,机构投资比例已超过40%,市场开始担忧机构投资者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会愈演愈烈,此次由股改引起的机构套利行为是典型的表现。 更令人担忧的是,对于机构套利行为,一些基金公司不以为忤,反而窃喜,因为基金规模借此大幅增长。 另一个加重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不公平待遇的是,一些基金公司将基金销售纳入基金经理的考核指标中,这样,一些投资机密在有意无意之间泄露也是难以避免的。 实际上,在现有监管和内控制度下,机构投资者侵犯中小持有人利益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惜在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规模的思想指导下,合规与保护投资人利益有时就会退居次要地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