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基金动态 > 方信基金精彩数据 > 正文
 

每日基金投资必读:12月28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13:24 新浪财经

  方信

  今天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布分红公告,从时间上看,赶在年前进行权益登记可能是该基金管理人的用意所在,在业绩差距很大的2005年,该基金能够向投资人实施三次分红也是一个不错的业绩。今日本栏摘录了来自监管部门和媒体的重要信息各一条涉及内容值得基金投资人认真阅读。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第三次分红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宗旨,本基金决定进行本年度第三次分红。截止2005年12月27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24277306.55元。根据《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05年12月27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2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5年12月29日

  2、红利发放日:2005年12月30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05年12月29日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6年1月4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2005年12月3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以2005年12月29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产生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06年1月4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由红利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金额以2005年12月29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申购份额,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以2005年12月29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赎回金额。

  3、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4、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5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5、根据《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100元时,为降低投资人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七、咨询办法

  1、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山西证券、大鹏证券、华夏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山西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江南证券、国元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盛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国海证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14536。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基金交易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06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89号),2006年1月1日(星期日)-1月3日(星期二)将休市2天(双休日除外), 2006年1月4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元旦"假期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第十款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05年12月30日申购银华货币(资讯 净值 论坛)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将于下一工作日(即2006年1月4日)起享受本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05年12月30日赎回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将于下一工作日(即2006年1月4日)起不享受本基金的分配权益。

  敬请投资人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518655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

  因工作需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如下调整:李昇先生担任银河银泰(资讯 净值 论坛)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不再担任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玮先生担任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变更事项已报监管部门备案。

  附:基金经理简历

  李昇先生,196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从业经历。自1993年起进入君安证券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研究所研究员、公司二级市场风险控制员和证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2002年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银丰基金经理。

  张玮先生,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投资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此前拥有5年大学财务专业执教经历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经验。2000年进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从事IT行业及投资策略研究工作。2004年进入银河基金管理公司,任高级研究员和投资策略小组成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根据《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陈国杰先生担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国杰先生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2005]202号文)。

  附:陈国杰先生简历

  陈国杰先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业、法律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集团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并自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长江证券为代销机构

  根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签署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长江证券代理诺安货币(资讯 净值 论坛)市场基金(基金代码为:320002)的销售业务。

  自本公告日起长江证券在以下19个城市的26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申购等交易业务:北京、哈尔滨、天津、上海、深圳、佛山、福州、武汉、荆州、荆门、黄石、宜昌、十堰、仙桃、重庆、成都、西安、南京、杭州。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长江证券

  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008-888-9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长江证券网站:http://www.cjsc.com.cn/

  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地址

  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 010-68350039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丙3号

  哈尔滨龙江路证券营业部 0451-53629148 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22号

  天津南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022-27216563 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99号

  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021-63511608 上海市汉口路营业部130号

  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021-62838318 上海市番禺路营业部127号

  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021-68876632 上海市东方路428号

  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 0755-83786853 深圳燕南路二号东风大厦四楼

  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 0757-83990588 佛山普澜二路27号B座

  福州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0591-87615868 福州东大路8号花开富贵A座16楼

  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 027-87279750 武汉市武珞路288号

  武汉沿港路证券营业部 027-86882689 武汉市青山沿港路6号

  武汉自治街证券营业部 027-82844530 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219号

  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 027-88060688 武汉市彭刘杨路266号

  武汉利济北路证券营业部 027-85838269 武汉利济北路80号

  湖北省荆州屈原路证券营业部 0716-8453537 湖北省荆州市屈原路18号

  湖北省荆门白庙路证券营业部 0724-2348788 湖北省荆门市白庙路14号

  湖北省黄石武汉路证券营业部 0714-6228729 湖北省黄石武汉路26号

  湖北省宜昌夷陵大道证券营业部 0717-6484366 湖北省宜昌夷陵大道120号

  湖北省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0719-8665355 湖北省十堰人民北路1号

  湖北省仙桃仙桃大街证券营业部 0728-8206799 湖北省仙桃仙桃大街中段47号

  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 023-67757049 重庆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中行大厦

  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028-85540948 成都人民南路四段30号

  西安太白北路证券营业部 029-85216296 西安太白北路103号秦良大厦

  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025-83276866 南京云南北路83号

  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0571-87709266 杭州庆春路216号

  银证通营销中心 027-83533616 武汉利济北路80号5楼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688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

  增加联合证券为鹏华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机构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8号文批准获得合法、有效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协议编号:鹏代券字2004年第006号),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代理鹏华货币(资讯 净值 论坛)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6)的销售业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最新公告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从2005年12月28日起,投资者可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18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办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3: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http://www.lhzq.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755--82353668

  公司网址:http://www.phfund.com.cn

  最后是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势企业基金更新了招募说明书

  监管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三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条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六条凡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做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二章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托管协议,必须标有“草案”显著字样。

  第八条基金托管协议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第一节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九条列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间等。

  第二节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载明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第三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第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应订明协议当事人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三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订明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四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第十四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订明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十六条订明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十七条订明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订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对于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账户的,应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此类账户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订明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托管人因办理基金的清算交收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订明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订明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保管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订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保管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管的合同、合同寄送时间和寄送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

  第六节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二十三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二)指令的内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第七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二十四条订明有关基金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订明有关基金清算交收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例如,确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确定基金出现超买或者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确定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三)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例如,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划到托管账户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划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第八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订明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三)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订明基金会计核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第九节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订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复核、公告及实施程序。

  第十节基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订明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第三十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事先订明该类例外披露的情形及原因。

  第十一节基金费用

  第三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各类费用进行复核及支付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该类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保管责任、交接时间和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放式基金的托管协议至少应订明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频率或不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情形,以及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节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三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及保密义务。例如,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订明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订明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节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三十七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订明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节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节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托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托管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基金托管协议后,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来自媒体的信息:

  南方基金将根据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开发ETF

  今日有媒体报道,由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中证指数公司联合推出的沪深市场首只综合性产业指数——“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编制方案昨日正式公布,2006年1月9日正式在沪深证交所发布。南方基金将据此指数开发相应的ETF产品,从而使该指数成为国内首只订制的用以ETF产品开发的指数。

  据报道,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简称小康指数,由“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三大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基础产业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分别从上述三大产业中选取过去一年日均流通市值最大10只股票)的30只沪市上市公司的股票组成样本股,用以综合反映代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方向的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小康指数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该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南方基金和中证指数公司此次推出的小康指数紧扣“十一五规划”发展方向,将指数和中国未来发展的长期趋势相联系。上证所信息部副主任皮六一表示,该指数凸显了时代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三大特征:首先,小康产业指数以“十一五”确定的三大重点产业为核心,选择国家未来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公司为代表,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其次,从成份股的选择到指数的编制及今后指数的发布,都将严格按照指数编制规则进行,并将纳入到中证指数序列;再次,其选取的成份股,属于国家今后发展重点扶持的产业,代表未来利润的增长点。

  从该指数的行业分类来看,其所遴选的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上市公司;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手段、代表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基础产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的上市公司。

  此次南方基金和中证指数公司订制开发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目的在于开发相应的ETF产品。作为第一只订制的用以ETF产品开发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志刚就此表示,交易所目前可供开发成ETF的指数有限,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推出拓宽了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的空间;扩大了指数化产品开发的选择范围,满足了特殊投资策略的需要,此外,还有利于消除业绩衡量基准风险从而更好地反映投资业绩。

  一直致力于基金产品创新的南方基金则表示,目前国内发展指数基金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其一,股权分置的逐步落实将对指数的真实性带来正面的作用;其二,证券市场目前所处的底部区域是推出指数基金的较好时机;其三,证券市场将逐步反映经济增长的变动,市场的有效性将逐步增加;其四,特定客户希望自行选择投资机会,利用指数基金特别是ETF基金便于操作;其五,从全球市场来看,指数基金是未来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虽然ETF只有10多年的历史,但其发展速度非常惊人,12年增长了300倍。

  独家声明: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致电:(86-10)82628888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8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