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不得有虚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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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7:05 证券时报 | |||||||||
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需要,中国证监会12月2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于1997年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宣布废止。准则规定,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准则规定的格式。
准则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和目录、基金托管协议正文、附则四部分内容。其中,第二章基金托管协议正文部分对于托管协议当事人、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财产的保管、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等内容用了二十节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准则规定,凡在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订立基金托管协议。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而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如果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经协商也可经证监会同意后,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准则规定,托管协议正文要订明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订明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订明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