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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十六条指引中短债基金 多项规则待细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8: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日前,证监会再次召集会议,多家基金公司、银行和咨询机构就中短债基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士围绕《关于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内部审核指引》进行了讨论,对于部分指引,业内人士提出了更细化的意见和建议。

  《指引》中反响较大同时又被认为操作性较差的条款是,要求托管银行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或其他流动性问题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比例,购买基金所持有的部分债券。有
关人士称,这可能是一个一厢情愿的想法,银行很可能不会同意,因为这加大了托管银行的风险。

  一位基金经理估计,一般银行可能根本不会愿意做出这样的承诺,而稍小一点的银行则没有这样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一条款看上去是保证了中短期债券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如果真付诸实施,很可能是抑制了中短债基金的发展。比如,托管行会对中短债基金的规模进行限制,到达一定规模时,托管行就会要求停止申购;更有可能的是,一些中短债基金在筹备发行时就找不到银行愿意做托管行。有人士指出,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出于基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但把托管行“拖进来”并不是个办法,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加强监管,规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此外,业内人士还就“代持”、净值偏离的基金会计处理和公司债的投资提出了意见。

  《指引》对中短债基金的组合久期以及单个券种的剩余期限都进行了规定,要求组合久期在三年以内,并不得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债券。业内人士表示,类似规定在货币市场基金的规范中也有。但现在市场出现了由券商等其他机构代持券的情况,这就使上述剩余期限上的限制不能落到实处,今后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在中短债基金中出现。

  影子定价与成本法估值偏离时的调整上,也有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指引》规定,当摊余成本法估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超过0.5%时,实行强制调整制度。

  但规定没有说明,调整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更有基金会计界人士对中短债基金是否应该用摊余成本法计价提出质疑。他认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是可以的,因其投资的对象可以说相当于现金等价物,也就是其成本与市价差异很小,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摊余成本法,并辅以影子定价法弥补估值缺陷。但中短期债基金则不同,其久期相当长,整个组合的剩余期限长达3年,在这种情况下,摊余成本法与公允价格之间肯定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仍然采用和货币市场基金一样的估值方法的话,可能会出现频繁强制调整的情况。

  对于企业债投资,有人士认为应该对中短债基金投资企业债的级别进行更明确具体的限制。《指引》规定,中短债基金只能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这位人士表示,目前企业债的风险不小,对中短债基金投资企业债的级别要求应该更具体,例如限定为最高级别AAA级。(荣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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