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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红头文件打压投资规模 产业基金再提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6: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汪涛 上海报道

  尽管2005年国际私募基金的规模大幅增加,但真正成功投资的投资案例正在下降。

  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看来,投资出现下降主要是受到外管局11号文和29号文的影响。

  国家外管局今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号文);4月21日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

  11号文和29号文使得海外私募基金的投资陷入了尴尬。在政府眼里,红筹现象造成的巨量资本体制外循环是不可容忍的。

  无独有偶,4月中旬,韩国展开针对某些利用避税天堂的海外投资者的大检查,数家大名鼎鼎的国际私募基金接连遭到韩国税务机关的搜查,其中包括凯雷、新桥等。

  国际私募基金通常在

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地设立公司,由于海外私募基金投资,都是采取类似设在特殊目的地的境外公司进行的,资金在内地的进出也是通过这个特殊目的公司。

  这是国际私募基金的通常手法,在内地投资也不例外。

  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实现间接海外上市。

  11号文和29号文使得这一投资结构陷入了困境,给海外私募投资基金在政策和法律环境下造成了不确定的风险。

  纵然如此,大多私募基金和相关人士均对明年投资金额的增长抱有信心。

  在年底的一系列政策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10月23日,外汇局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75号文鼓舞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积极性。

  11月15日,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会签也是有利的信号。

  由于《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这也就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

  这将有利于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拓展创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大规模投入创投领域。

  目前,无论对海外私募基金还是本土的私募基金监管,并没有完整的监管体系。

  产业基金立法的讨论在几年前一度非常激烈,在沉寂一段时间后,《办法》的出台再次将业界的目光吸引到产业基金立法之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还是比较良性的。”某海外私募基金人士表示。

  从2001年起,产业基金法不断被提交讨论,又不断被搁置,产业基金立法一度沉寂。

  产业基金立法并没有进入议题,商业部研究院人士透露,《办法》是一个初步的尝试。

  《办法》不论对外资、国内资金还是其他以私募形式运作的委托基金来说都是好事,业界一直期待着私募产业基金以合法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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