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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松绑基金被动举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9:00 四川金融投资报

  基金由于股改导致持股超限的,可不受有关规定约束

  本报讯 据权威人士透露,证监会基金部近日专门发函,对基金因股改被动“举牌”后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函件,由于股改被动造成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基金如卖出股票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基金。

  据透露,上个月底,证监会基金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行发送了《关于基金因股权分置改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问题的复函》,复函称,基金因股改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并非基金主动买入,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中的买入行为。对确无意向主动持股5%以上的基金,可单向卖出股票,由此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基金因股改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此后主动买入股票,且6个月内又卖出的,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悉,此前市场对基金因股改而导致的对单一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处理情况一直比较关注,因为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权威人士同时表示,虽然复函只是提到了对与《证券法》相关规定冲突时,相关机构的执行办法,但只要基金不是主动买入,而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比例的情况,应该都可以参照上述复函。《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由于股权分置改革,

  目前已有基金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股票超过总股本的10%。不过,根据对复函的理解,基金公司应该也可以不必遵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的规定。据此,国泰基金公司持有G湘电比例超过10%,应该不必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仓位。(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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