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审批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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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9:52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于扬)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的审批,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有关审批申请材料的目录与内容。据悉,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仅适用于通讯表决方式)、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现行基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等事项,都应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据了解,新基金法颁布后,实际发生的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案例还比较少见。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审批有章可循。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