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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审批有章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9:52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于扬)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的审批,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有关审批申请材料的目录与内容。据悉,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仅适用于通讯表决方式)、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现行基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等事项,都应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来审议决定。此外,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上述事项,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据悉,此次公布的申请材料内容就是指持有人大会所决定事项在报证监会审批时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据了解,新基金法颁布后,实际发生的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案例还比较少见。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审批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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