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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基金投资必读:12月6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6:14 新浪财经

  方信

  今日开放式基金的信息很多,除了基金分红之外,新基金开放交易和申赎业务公告值得相应的基金持有人注意。另外来自媒体的信息中,货币基金首次实现支付功能的报道值得关注。

  今日来自基金公司的信息: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第六次分红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于2003年8月22日合同生效,已于2003年12月17日、2004年2月12日、2004年6月24日、2004年12月10日、2005年6月20日分别进行了五次分红,累计分红每10份基金份额1.60元。截止2005年12月5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现将本基金第六次收益分配方案预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为:本基金拟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5元。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当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5年12月9日

  2、红利分配日:2005年12月12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5年12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4、具体分红方案公告日:2005年12月12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2、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5年12月1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入各销售机构账户。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05年12月1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5年12月1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5年12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查询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七、咨询办法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021-387848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

  天弘精选(资讯 净值 论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根据《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从2005年12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简称:天弘精选;基金代码:42000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总部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编:300203

  直销电话:022-83310988

  直销传真:022-83865580

  联系人:祁琳、卢迪迪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2室

  邮编:100036

  直销电话: 010-51922386

  直销传真: 010-51922398

  联系人:柴媛媛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或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详见《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日常赎回安排

  1、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全部赎回。

  3、赎回费率

  (1)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长短有所不同,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低。认购份额的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0.50%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内0.25%

  两年以上(含两年)0

  (2)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的75%用作注册登记费;25%列入基金财产,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4、赎回数额限制和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赎回数额限制和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5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2、投资人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赎回事宜,亦可通过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单。

  3、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详情请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增加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

  一、根据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增加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理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

  一、自2005年12月6日起,本基金在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11个主要城市的24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手续:深圳、上海、北京、南宁、柳州、梧州、北海、玉林、贵港、桂林、成都。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

  2、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276688

  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 0755-82485852

  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国联安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关于代理销售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备忘录》,交通银行自即日起代理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为:257020、后收费代码:257021)的销售及相关业务。

  本基金的认购已于2005年11月24日开始,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2005年11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也可登录我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查询上述文件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咨询有关本基金的详情。 

  交通银行在以下125个城市的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天津、包头、石家庄、鹿泉、唐山、秦皇岛、太原、晋城、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长春、吉林、延吉、哈尔滨、阿城、黑河、齐齐哈尔、大庆、上海、南京、徐州、扬州、仪征、泰州、靖江、南通、镇江、丹阳、常州、杭州、富阳、建德、桐庐、萧山、余杭、临安、温州、嘉兴、海宁、湖州、绍兴、上虞、嵊州、诸暨、新昌、轻纺城、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安庆、福州、福清、南昌、景德镇、新余、九江、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郑州、洛阳、武汉、武昌、宜昌、黄石、长沙、岳阳、广州、顺德、南海、珠海、汕头、东莞、中山、佛山、揭阳、南宁、柳州、桂林、海口、琼山、三亚、重庆、江津、成都、都江堰、自贡、攀枝花、贵阳、遵义、昆明、玉溪、楚雄、曲靖、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宁波、慈溪、奉化、余姚、厦门、青岛、深圳、无锡、江阴、宜兴、苏州、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太仓。

  销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交通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广发基金运用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拟用3000万元固有资金认购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费用以本公司公布的《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金鹰成份:关于更换旗下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经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批准,我公司旗下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解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基金审计工作。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9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简称:招商成长

  本基金的认/申购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6”,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7”。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本基金2005年12月9日开始放开办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一)场外(柜台)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上海、深圳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联合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天相投资顾问、第一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证券。

  (二)场内(交易所)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同时开通,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在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含)-200万1.2%

  200万(含)-500万0.6%

  500万(含)以上500元/笔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金信证券、江南证券、天和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广州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新时代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民生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国海证券。

  代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如有增减和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在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同时,场内基金份额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所(场内)办理上市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为所有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2005年9月28日《证券时报》、2005年9月29日《上海证券报》、200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报》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刊登的“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同时可以拨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 年12 月 9 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5 年9 月28 日《证券时 报》、2005 年9 月29 日《上海证券报》、2005 年9 月30 日《中国证券报》以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刊登的的《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招商成长

  2、交易代码:161706

  3、基金份额总额:653,405,124.62 份(截至2005 年12 月2 日)

  4、基金份额净值:0.9998 元(截至2005 年12 月2 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67,790,448 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 年12 月9 日

  8、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10、主交易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05 年8 月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37 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 年10 月10 日至2005 年11 月11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 年10 月10 日至2005 年11 月11 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

  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 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 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上海、深圳直销中心。

  ②代销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③代销券商:招商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联合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 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 华西证券、宏源证券、第一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天相投资顾问。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53,009,502.4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53,405,124.62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95,830.23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 年11 月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开立的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 年11 月17 日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 年11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 年11 月17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53,405,124.62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10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 年12 月9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招商成长

  5、交易代码:1617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7,790,448 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 值负责。

  考虑到招商优质成长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 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招商优质成长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揭示频率,每交易日内定时揭示四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定时计算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

  截至2005 年12 月2 日,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48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39,486.52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33,205,710 份,48.98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34,584,738 份,51.02%

  (二)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持有份额(份)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哈尔滨龙信投资有限公司10,000,600.0014.75%

  2上海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600.0014.75%

  3李文博5,001,300.007.38%

  4华联(集团)有限公司5,000,800.007.38%

  5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000,300.007.38%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240.002.95%

  7涂培莉1,000,740.001.48%

  8郭艳梅1,000,340.001.48%

  9陈芳1,000,200.001.48%

  10柳利卿1,000,060.001.4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8 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8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股东及股权比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荷兰投资(ING 集团下属)30%、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10%、中远财务有限公司10%、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基字[2002]100 号文批准,于2002 年12 月27 日成立,是国内首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合规审计、公司治理和薪酬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发挥各自的作 用;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下设督察长,为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合规控制 和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工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公司管理层下设两个非常设决策议事机构、两个区域营销中心和十七个部门,分别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战略规划部、监察稽核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部、投资风险管理部、机构理财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北方总部、华东总部、华南总部、机构业 务拓展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综合管理部。

  截止2005 年11 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15 人,其中75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总数的65%。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止2005 年9 月30 日,公司管理5 只开放式基金和2 个社保 组合,管理资产规模超过400 亿元人民币。

  基金经理简介:

  张冰先生,管理工程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 1994 年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宝安营业部证券分析师、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张冰先生具有10 年的证券分析与投资经历,在资产管理、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 验,拥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电话:赵生章 (0755)83196438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0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托管部门负责人:张向东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秦莉 (010)65546655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三)主交易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0466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王序微

  网址:www.sw2000.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路99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021)63350202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明华、茅志鸿

  联系人: 刘明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价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对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9)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 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 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 定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五)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 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至少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八)基金的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至少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6)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上述(1)-(5)项投资限制约定是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约定有关的规定发生变更,则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以上第1 条第(1)、(2)款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一)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5 年12 月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银行存款 390,930,461.63应付证券清算款 1,229,817.48

  清算备付金 953,342.39应付赎回款 -

  交易保证金 4,250,000.00应付赎回费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34,743,142.85应付管理人报酬 53,697.02

  应收股利 -应付托管费 8,949.50

  应收利息 1,655,528.51应付佣金 4,272.14

  应收申购款 -应付利息 -

  其他应收款 1,059,000.00应付收益 -

  股票投资市值 3,855,506.94未交税金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3,878,355.93其他应付款 250,000.00

  债券投资市值 150,369,000.00卖出回购证券款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50,369,000.00短期借款 -

  配股权证 -预提费用 10,666.72

  买入返售证券 67,000,000.00其他负债 -

  待摊费用 - 负债合计 1,557,402.86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653,405,124.62

  未实现利得 -22,848.99

  未分配收益 -123,696.17

  持有人权益合计 653,258,579.46

  资产合计 654,815,982.32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654,815,982.3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2005 年12 月2 日,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3,855,506.94 0.59%

  债券 150,369,000.00 22.96%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391,883,804.02 59.85%

  买入返售证券 67,000,000.00 10.23%

  其他资产等 41,707,671.36 6.37%

  合计 654,815,982.32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股票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10,218.00 0.18%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15,461.10 0.22%

  C0 食品、饮料 388,961.10 0.06%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026,500.00 0.16%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04,257.84 0.08%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526,800.00 0.08%

  J 房地产业 198,770.00 0.03%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855,506.94 0.59%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00829 赣南果业 301,800 1,210,218.00 0.19%

  2 600019 G 宝 钢 200,000 776,000.00 0.12%

  3 600000 浦发银行 60,000 526,800.00 0.08%

  4 600018 G 上 港 49,976 504,257.84 0.08%

  5 000568 G 老窖 99,990 388,961.10 0.06%

  6 600585 海螺水泥 30,000 250,500.00 0.04%

  7 600383 金地集团 34,750 198,770.00 0.03%

  8 - - - - -

  9 - - - - -

  10 - - - - -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券种分类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 - -

  金融债券 150,369,000.00 23.02%

  企业债券 - -

  可转换债券 - -

  中央银行票据 - -

  合 计 150,369,000.00 23.02%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1 03 国开02 60,288,000.00 9.23%

  2 05 农发12 59,322,000.00 9.08%

  3 03 国开28 30,759,000.00 4.71%

  4 - - -

  5 - - -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4,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743,142.85

  3 应收利息 1,655,528.51

  4 其他应收款 1,059,000.00

  合计 41,707,671.36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 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二)(二)《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注册登记服务协议》;

  (五)《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来自媒体的信息:

  南方基金牵手中信银行首发基金联名信用卡 货币基金首次实现支付功能

  今日有媒体报道,拥有南方现金(资讯 净值 论坛)增利基金的投资人今后将有机会享受与现金一样的支付便利。昨日,由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联手推出的全国首张基金联名信用卡在京首发,货币基金首次具备了支付功能,该项业务同时被VISA国际组织授予“2005年度金融产品结合创新奖”。 此次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联手推出的基金联名信用卡在国内尚属首例,将使得我国货币市场基金首次具有支付功能,是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和信用卡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VISA国际组织因此授予该项业务“2005年度金融产品结合创新奖”。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基金联名信用卡是以信用卡持有人所拥有的南方基金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额度作为重要的资信证明,中信银行给予一定的透支额,在经过第一次办卡授权后,用户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后,自动用该用户所拥有的货币基金对应的份额赎回还款。 与传统的信用卡相比,此次推出的中信南方基金联名信用卡,不仅可以使用户享受银行56天的免息期,同时还可以获得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关人士对此介绍说,“中信南方基金联名卡”是创造性的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有效化解了投资消费互相冲突的传统矛盾,创造了投资消费两兼顾的理财生活新境界。中信南方基金联名卡给持卡人的最大优惠在于:当基金市场走势较好或客户暂时不愿赎回基金却出现消费支付需求时,持卡人可以通过联名卡消费,利用长达56天免息还款期将基金的赎回时间从T+2天变成T-56天,更好地把握市场脉动,更有效地利用银行资金达致精明理财。该创新服务巧妙地将国外“基金帐户开支票”的功能移植到信用卡上。

  据了解,货币市场基金2003年底登陆中国,截至2005年三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达到2037亿份,接近全部开放式基金总份额的一半。在货币市场基金繁荣发展的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和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海外成熟市场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来看,在流动性和便利性方面均有可借鉴之处,比如可以即时赎回、即时到帐,可以用基金账户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有的还允许投资人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抽取资金。

  独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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