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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基金利益输送渠道 呼唤推出私募型理财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17:55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群航

  笔者对于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运作中的“边缘化”嫌疑问题,分了三个层次,即:(一)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边缘化”嫌疑,(二)开放式基金内部的“边缘化”嫌疑,(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间的“边缘化”嫌疑(社保基金具有私募性质,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当前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都具有公募性质,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就目前市场所密切关注的第三类“边缘化”嫌疑问题,笔者初步形成了几点看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

开放式基金上也暴露了很多缺陷,其中最为当前市场垢病的就是雷打不动的管理费提取问题。

  基金公司存在“边缘化”嫌疑的直接利益,就是可以提高相关基金公司的市场形象,可以得到更多的认购和申购,增加管理费收入。

  不能停留于“嫌疑”层面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体制上对于基金公司的关照已经让部分基金公司在政策的温室里生长得畸形了,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矫正,这少数基金公司的“边缘化”嫌疑行为将会危害到整个行业的健康生存。

  目前,市场上所关注的部分基金公司在同时管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过程中出现的“边缘化”嫌疑行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还只能够算是“嫌疑”,因为尚缺少权威部门来对其进行明确的定性。

  事实上,“边缘化”的嫌疑确实存在。根据笔者的调研,一方面,有个别基金公司的人公开抱怨过其公司领导曾经有过明确的口头指示,在交易的时候第一要让社保资金优先,其次要让开放式基金优先;另一方面,还有基金公司的人很坦然地告诉笔者,让社保资金先买先卖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不要老是抓着不放。

  对于这种“正常的现象”,笔者认为确实有可以理解的地方,即在同一家基金公司里,共同使用一个研究平台,共同拥有一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通过一个中央交易室进行交易,每只基金在投资运作之前,尤其是在对重仓股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是没有秘密可言的,落实到之后的交易中,总有一个先买后买、先卖后卖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那个先买后买、先卖后卖的“度”,过了一定的“度”,就是“边缘化”行为了。

  这个“度”如何确定,正是当前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面对来自市场的普遍质疑,监管部门有责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给出一个“说法”,而“说法”的依据,就是那个尚待明确的“度”。如果这个“度”明确了,监管部门有调查,调查的结果可以公布,“边缘化”是不是嫌疑也就明确了。

  此次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之间的“边缘化”嫌疑话题,起源于私募基金的业绩集体性良好,而同时公募基金的业绩则几乎是集体性的不好。对此,部分基金公司做了多方面的辩解,其中较为理直气壮的一个理由就是社保基金直接干预了各个相关基金公司的投资活动,并且在业绩方面施加了很大的考核压力,所以,社保基金的业绩就普遍良好。基金公司将皮球踢到了社保理事会。

  管理费不平等

  对于另一类较为隐性的“边缘化”嫌疑利益输送问题,市场一直没有注意到的,即部分基金公司其实是在用管理公募基金得到的管理费收入,去支持公司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关于这一点,有两个较为明显的例证:第一,管理社保基金,基金公司从来没有说过管理费收入是多少,我们估计相关基金公司很有可能是在做赔本赚吆喝的事情。因为争取到对社保资金的管理权,彻头彻尾是一个卖方的市场,各个基金公司只有想尽一切可行的办法去争夺,包括减免管理费。

  第二,当前市场上有很多小基金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是入不敷出,由此联想到管理社保基金,如果就现在的管理规模,相关基金公司在这个项目上大概都是在做赔本的买卖,因为相关基金公司根本就不可能按照与公募基金同样的标准去收取社保基金的管理费。

  这种有失公平的现象对于公募基金的持有人来说是“陪了夫人又折兵”。

  冻结“混合经营”

  在当前尚未寻找到良好的克服“边缘化”嫌疑行为的方法时,在当前基金公司自律能力缺失的时候,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够真正落实到位的时候,在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暂时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暂时停止或冻结当前允许基金公司“混合经营”这种做法呢?

  同时,又由于现实的市场确实需要专门的

理财机构来为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等提供理财服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创新的角度出发,尝试性地搞一些专门的“私募型理财机构”呢?

  这样的设想,源头在于现有的银行业体制,银行可以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这样的理财机构为什么就不能够有“私募型理财机构”和“公募型理财机构”呢?

  当前证券市场上的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而类似设立“私募型理财机构”的创新,则是将创新的视点向前、向上移 动了一个层次。

  设立“私募型理财机构”的创新可以是一种过渡性的做法,也可以是一种永久性的做法。所谓过渡性的做法,是指将来如果条件允许了,还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混合经营”;所谓永久性的做法,就是这么一直分开运作,分别管理,具有“私募型理财机构”的基金公司只管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私募性质的资产,具有“公募型理财机构”的基金公司只管理公募的基金资产。

  (作者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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