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易对手新政将出 中小型基金生存压力增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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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17:5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鸿雁 赵 萍 北京报道 当“基金业给保险资金带来的总体收益始终为负”成为一个严酷的现实时,基金业似乎失去了挺直腰杆说话的可能,而即将出台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则使得整个基金行业人心惶惶。
监管目标的延续 根据近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向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学会下发的文件所透露的信息,保监会将召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还将出台《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保监会的确有近期出台《暂行办法》的打算,我不能说确切在哪一天,但不排除年底前出台的可能。”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说到。 从“交易对手标准”到“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颁布一直被众多基金公司所关注。 按照保监会有关人士的说法,《暂行办法》是从外部监管层面防御系统风险的制度安排,门槛的设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基金等与保险公司产生交易行为的各类金融机构。制定上述政策,目的则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其他行业风险向保险业转移。 在监管层推行这个政策的目的来看,为了实现为保险资金管理模式、运营机制、操作流程、投资比例等提供了规范标准,保监会在今年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法规,而《暂行办法》的出台则是上述监管目标的一种延续。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日前曾公开表示,保监会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立起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是其中的主要工作内容。这个体系包括《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管理人员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和《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等。 “目前,保险资金已经占到基金业管理资产的1/4,而在所有的投资渠道中,只有基金业给保险资金带来的总体收益始终是负数。”某位保险资产管理人士感叹道。 根据已经上市的三大保险公司中报披露,虽然上半年A股市场略有转暖,但各家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浮亏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在不久前一次征求意见的研讨会上表示,正是基于类似上述原因,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才坚持要给保险业的交易对手制定个标准。 他指出,即使很多老公司内部已经建立起选择交易对手的程序和要求,但是一些刚刚成立的小公司还是有些无所适从。 或提出“新老划断”和“缓冲期” “《暂行办法》出台不会像市场上一些传言那样,对基金业造成严重冲击,保监会在制定这个政策之初就考虑到了可能的影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上述消息人士说。 据他透露,监管机构已经考虑了基金公司最为关注的保险公司大幅调仓的问题,制度设计上不会允许上述情况发生。《暂行办法》将可能提出“新老划断”、“缓冲期”两种解决办法。 所谓“新老划断”是指老资金老政策,新资金新政策。而“缓冲期”则是指划定一定的时间范围来解决保险资金调整的问题。 “上述两种办法是可行的办法,但不是唯一的办法。”他说。 对于上述说法,有保险资产管理人士指出,如果采用缓冲期的方法,这个时间非常关键,过短,保险公司来不及进行合理调仓,过长,可能会导致制度的名存实亡。 而对于调仓问题,他认为对基金影响不大,即便以后逐渐调仓,多半也会是在总量资金不减的前提下完成,在不同基金之间进行买卖,调整投资组合。 根据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10月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金额为1059.8亿元,与9月份相比,减少了2.58亿元。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除减少间接入市资金外,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在10月也开始趋于保守。 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与去年同期相比,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在增加,但从环比来看,10月以来,大盘开始出现比较大的下跌,保险资金10月份投资于基金的资金比9月有所减少。在基金投资总量降低的同时,其投向也从股票型基金转向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基金。 几家欢喜几家愁 如果对《暂行办法》政策制定的动因进行追根溯源的话,矛盾激化则主要来自于保险资金在券商委托理财上的集体折戟。 一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自1999年以来,相关规定已经禁止保险机构通过委托券商理财,且至今没有解禁,但是很多公司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暗箱操作时有发生。目前,“有几百亿的保险资金在证券公司手上”,如果这些钱全部无法收回,“保险资金的投资损失,即使每年投资收益率为此下调4个百分点,也要在4年左右的时间里才能完全消化掉”。 为了防止其他行业风险的传递,《暂行办法》出台势在必然。而对于基金业的影响,则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根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金业被分成了A、B、C、D四大类,例如A级公司的标准是:最近3年每年核心基金支数占当年管理所有基金支数比例大于75%;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数考核,而B、C级公司的标准即为上述比例依次为50%、25%,凡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为D级公司。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投资单一基金公司的总规模作出相应规定,如投资A级公司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上季末公布管理基金规模的20%,且不得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季末总资产的5%。 由于基金业目前整体处于低迷期间,保险资金投资标准制度化无疑会引起极大关注。据悉,为了达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公司不仅管理的资产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持续业绩也必须在一定的年限以上并且满足波动率等其他指标的规定。 “一旦我们的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就势必要做出调整,要么大规模地赎回我们管理的基金,要么在不同类型的基金上做新的资产配置。无论什么调整,因为是保险资金的原因,影响都是巨大的。”某基金公司研究员说道。 硬币总有正反两面。《暂行办法》出台,对于很多中小型基金公司来说,其生存压力无疑会骤然加大。因为中小型基金公司管理规模普遍不大,新规一旦实施,如果原持有人结构中保险机构比重过大,可能面临大额赎回,这对于它们的生存状况无异于雪上加霜。相反,对于一些大基金公司而言,影响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反而有利,因为众多新基金被剔除出投资名单后,与自己“争食”的竞争对手少了,如此一来,分得的羹会更多一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