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重要业务环节须每季度核查 不得隐匿或编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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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相关通知,要求基金公司须按时提交季度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其中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文件规定,基金公司应分别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有重点地列示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主要监察稽核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上期监察稽核报告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和对有关媒体报道与负面舆论情况的说明。 文件规定,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