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指引 基金投资销售业务需每季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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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监会发布基金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北京消息 证监会日前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指引要求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应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指引》要求,监察稽核报告内容应包括督察长评估报告、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公司本季度的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内容。 证监会要求,各基金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作者:记者 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