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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基金投资必读:7月27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3:47 新浪财经

  方信

  今日,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通过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投资人购买基金的渠道进一步拓宽。详细见今日必读的最后。

  今日来自基金公司的信息: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告开放赎回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36号文件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定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简称:富兰克林国海收益;基金代码:450001)。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办理业务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刊登的公告或各销售网点的公告为准,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理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日常赎回安排

  (一)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办理日常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赎回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赎回的数额限制

  每个账户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四)赎回费率

  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表: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60%

  1年(含1年)至2年0.30%

  2年(含2年)至3年0.10%

  3年(含3年)以上0

  (五)赎回数额限制和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数额限制和赎回费率,但应最迟于新的赎回数额限制或赎回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从2005年7月2日起,基金管理人即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调整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调整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前端申购费率,详细费率标准如下: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8%

  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1.5%

  500万以上(含500万)1.2%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

  因工作需要,经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决定,从公告之日起,由苏日庆先生担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周光林先生不再担任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增加“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销售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决定,从2005年7月27日起,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国海证券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销售机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特殊约定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不收取申购费。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分为A、B两级基金份额,每级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B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目前为500万份)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B级基金份额等级。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告增加中银国际为代销机构

  根据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519008)的销售业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海口、沈阳、大连、哈尔滨、成都、南京、杭州、牡丹江、武汉、郑州、三亚14个省、市17个主要城市的19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告 增加华泰证券为代销机构

  根据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519008)的销售业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成都、武汉、沈阳、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泉州、绍兴7个省、3个直辖市的23个城市34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以下信息来自媒体,仅供参考。

  社保基金出手购买封闭式基金

  有媒体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全国社保基金已通过投资管理人正式出手购买封闭式基金,最多可购买8亿元。日前,全国社保理事会向嘉实、长盛、易方达、招商等四家基金管理公司下达了新的投资组合,每家的组合产品完全相同,都是配置型产品。其中,组合规定可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组合资产总额的20%,社保投入每个组合的资产总额是10亿元。以此计算,每个组合可投入购买封闭式基金的上限为2亿元。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价格都在1元面值之下,多数基金价格在六七角钱,8亿元总共可购买封闭式基金10亿份以上。另据了解,该组合购买股票的比例为不超过30%,购买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20%,是一个中等偏低风险的产品。

  大成基金公司举办网上理财节

  有媒体记者日前从大成基金公司获悉,进入7月份以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净申购已近19亿,为了让更多投资者方便快捷购买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尽享网上投资的优惠与快乐,大成基金公司推出了主题为“精彩理财,欢乐E夏”的网上理财节活动。据悉,从现在开始到9月28日,投资者可以享受最低达四折的网上申购费率,每万元投资最多可节省90元;投资者还可以参加“推荐开户有惊喜,网上申购挣积分”等活动,赢取丰厚奖品。另外,在7月28日14时至16时,大成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杨晓东与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陈尚前将做客全景网,就人民币升值对基金操作的影响以及下一阶段的市场投资策略等大家关心的市场热点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实时交流。

  上证50ETF(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规模突破百亿

  有媒体记者昨日从华夏基金公司获悉,其管理的上证50ETF规模已突破百亿大关,基金份额总数达到100.13亿份。据了解,上证50ETF获得巨大成功有多方面原因。首先,上证50ETF跟踪的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的代表性和蓝筹特征不断增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次,上证50ETF交易活跃性、折溢价水平和跟踪误差等核心指标均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得到包括QFII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认可;再次,证券市场正在朝健康、和谐的方向逐步发展,市场对未来的整体预期不断提高,而上证50ETF为诸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购买大盘的机会。

  另据悉,全球首只基于上证50ETF的认股权证由法国兴业银行7月19日在新加坡成功发行,并将于近日上市交易。

  最后是有关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的信息: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3.3 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上海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3.4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 投资人通过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投资人原始基金份额因权益分派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原始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所托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 托管于某一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以下第四章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3.7 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转托管

  4.1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2 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上证所场内转出证券经营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四)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4.3 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上证所)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

  (二)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三)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上证所场内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第五章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5.1 上证所场内认购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以金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认购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及场外认购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认购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N日,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售日);

  (二)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3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

  (三)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认购确认结果传送上证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五)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5.2 上证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与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与赎回确认数据,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5.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

  第六章 权益分派

  6.1 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过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红利再投资或现金红利)申报。

  6.2 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6.3 本公司TA系统按照《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

  第七章 资金结算

  7.1 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7.2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7.3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认购、申购与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7.4 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进行的基金认购,其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

  结算参与人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先后的逆序,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

  7.5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申报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

  (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对申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对认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应将全额认购资金上缴本公司;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证券经营机构,再由证券经营机构将其返还给投资人。

  第八章 风险管理

  8.1 为了控制资金结算风险,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对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实行参与人资格管理。拟参与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须事先取得相关参与人资格认定。有关参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8.2 申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8.3 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可拒绝上述参与人资格申请,暂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参与人资格:

  (一)被相关部门列为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

  (二)本公司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

  (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4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实行额度控制。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T日净申购金额=(T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

  结算参与人净申购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额度的,本公司将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额净申购金额。结算参与人须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户划入相当于超额部分100%的担保资金(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当日资金交收)。未能足额提供担保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无效申购,否则本公司按申购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相当于超额部分金额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单日净申购金额额度暂定为50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券商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总体风险情况,对该额度进行调整,并向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相机采取其他结算担保品管理措施。

  8.5 如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暂停相关风险结算参与人申购类业务、转托管转出、限制撤消相关指定交易,直至经其申报的赎回累计资金足以抵补其透支金额。

  (三)暂停其资金结算资格,由其他结算参与人代为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或由其与相关基金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四)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8.6 如相关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在向其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首先动用结算参与人缴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分摊原则如下:

  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然后从相关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无论该基金结算备付金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

  单只基金扣减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交收透支总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的,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则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

  如相关结算参与人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对相关基金进行退还:

  单只基金退还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透支偿还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摊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有关违约券商进行追索。

  8.7 如相关基金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出现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如连续2个交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本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可暂停为该基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直至其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8 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8.9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申报情况每日进行监控,如出现业务申报异常情况,本公司可要求结算参与人对其业务申报合理性进行说明。

  8.10 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类结算参与人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9.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本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

  9.2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9.3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9.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

  以下简称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购、赎回。

  1.3 开放式基金(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2.2 深圳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深圳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对于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深圳证券登记系统)在投资人深圳证券账户中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3.3 深交所场内认购涉及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以及深圳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及基金权益分派等业务,按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

  3.4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深圳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 托管于某一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3.7 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4.1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深交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深交所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并生成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2 深交所场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

  第五章 资金结算

  5.1 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5.2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申购、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5.3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申购、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5.4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对申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第六章 风险管理

  6.1 为了控制资金结算风险,本公司会同深交所对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实行参与人资格管理。拟参与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须事先取得相关参与人资格认定。有关参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2 申请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6.3 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会同深交所可拒绝上述参与人资格申请,暂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参与人资格:

  (一)被相关部门列为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

  (二)本公司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

  (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4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实行额度控制。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T日净申购金额=(T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

  结算参与人净申购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额度的,本公司将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额净申购金额。结算参与人须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户划入相当于超额部分100%的担保资金(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当日资金交收)。未能足额提供担保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无效申购,否则本公司按申购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相当于超额部分金额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单日净申购金额额度暂定为50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券商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总体风险情况,对该额度进行调整,并向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相机采取其他结算担保品管理措施。

  6.5 如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暂停相关风险结算参与人申购类业务、转托管转出,直至经其申报的赎回累计资金足以抵补其透支金额。

  (三)暂停其资金结算资格,由其他结算参与人代为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或由其与相关基金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四)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6.6 如相关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在向其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首先动用结算参与人缴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分摊原则如下:

  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然后从相关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无论该基金结算备付金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

  单只基金扣减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交收透支总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

  如相关结算参与人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对相关基金进行退还:

  单只基金退还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透支偿还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摊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有关违约券商进行追索。

  6.7 如相关基金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出现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如连续2个交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本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可暂停为该基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直至其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8 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6.9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深交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申报情况每日进行监控,如出现业务申报异常情况,本公司可要求结算参与人对其业务申报合理性进行说明。

  6.10 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类结算参与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7.1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2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7.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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