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设置申报价格限制(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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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3:54 证券日报 | |||||||||
各会员单位: 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防止出现异常交易价格,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第60条的规定,本所对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品种的申报价格设置限制。申报价格的限制以该品种前收盘价为基数(无前收盘价的,以发行价为基数)予以计算。其中:
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 上市首日的基金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 上市首日的股票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 债券回购无申报价格限制。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在价格申报限制范围内的申报和成交按现行的交易规则处理。超出价格申报限制范围之外的申报,本所交易主机将拒绝接受,并通过申报系统向会员返回该笔申报,同时显示符号“???”,以作提示。 本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无涨跌限制的交易品种的申报价格限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7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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