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其华 发自上海
中国的船东和货主不久后将为运输油类货物多交一笔油污基金,但这是一笔花得值的钱。因为一旦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不但污染海域、破坏环境,还需要花大量的资金用于清污和赔偿损失,这个基金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昨天刚刚结束的“2005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传出消息,我国关于油污基金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正报国务院批准,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有望于近年建立实施。
中国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鄂海亮向记者透露,最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对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下称“油污基金”)的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他说,油污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使用要接受财政部等部门的管理;凡是在港口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的货主及其代理商,都需要交纳油污基金;在中国港口过境的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油污基金,对于同一货主接收到的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只征收一次油污基金;在一段时间内采用相对稳定的基金征收标准;目前制订的基金标准比较低,随后再逐步提高标准。
目前,国际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公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航运发展水平,全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鄂海亮说,我们正在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并建立与国际公约思路保持一致的国内油污基金制度,“在时机成熟时,会考虑接受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红向记者透露:“初步研究测算油污基金的规模,按照目前比较低的赔偿水平,每起事故赔偿2000万元,每年发生2起重大事故和若干起小事故,那么每年应征收的基金在4000万~5000万元。”
但由于交纳基金的每一方都会强调自己的困难,刘红认为在船东、保险员、石油货主和索赔人之间很难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让油污基金制度运行起来仍存在困难。
“比如船务公司和货主会声称目前经营比较困难,而索赔人也会说他们的利益没得到保障。”刘红说。
中国石化安全环保局一位工程师表示:“在原油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国内成品油实际上并没大幅提价,如果再交纳一定的油污基金,石化企业也不好过。”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应该认真研究这笔稀缺的石油基金的赔偿机制。”刘红说,清污费应是优先赔偿的项目,而不是把大部分基金用在赔偿那些尚未发生的中长期渔业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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