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计提1%销售服务费 基金公司应对收费渠道拓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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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9:07 证券时报 | ||||||||
基金管理人今后可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的销售服务费 □本报记者 孔立敏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在6月16日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
积极反馈意见 由于证监会要求各基金公司要在23号之前提出反馈意见,各家基金公司对此也是非常重视。据了解,不少基金公司都组织了专门的小组对该通知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少建议。 据了解,基金公司对于该通知的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虑到销售服务费支付用途的内在一致性,不少基金公司建议在销售服务费的用途中增加登记注册费;第二,建议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上限进行明确区分。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按照规定收取了最高不超过0.25%销售服务费,与通知中第一条“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一”的规定不一致。考虑到不同类型基金用于销售和客户服务的费用本身具有的差异性,建议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分别设定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上限;第三,建议适当提高销售服务费中用于持有人服务部分的比例。考虑到未来基金销售中客户服务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需要更多的投入,因此建议适当提高销售服务费用于持有人服务的比例;第四,建议更加明确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通知中对销售费用收取方式表达不够明确,可能引起歧义,容易误将前端收费、后端收费以及持续收取销售服务费这三者视为并列关系;第五,建议将销售服务费视做成本费用的抵减项目之一,不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收入进行核算;如年末该项收费在完全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后尚有剩余,建议将其余额转为收入核算并履行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据记者从监管部门获得的信息,有关部门在汇总了各家基金公司的反馈意见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很快将正式颁布实施。届时,基金公司将增加一个收费渠道,同时也将提高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水平。 努力拓宽收费渠道 年初以来,基金发行陷入困境,基金公司的日子也越来越难过。尤其在保险公司不再投资于管理规模50亿以下以及基金管理经验不足一年的基金公司之后,一大批新成立的基金公司陷入空前的困境,甚至无力保障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水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证监会出台了该项《通知》,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这项规定使基金公司拓宽了收费渠道,对基金公司来讲属于雪中送炭。 其实,有关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提取在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已经留了一个口子,但当时没有明确规定费率以及何时开始实施,而是说等待证监会的另行规定。而本次《通知》等于是正式开始实施。其实基金销售服务费也是学习国外经验的舶来品,美国1980年推出的12b-1规则,即允许开放式基金每年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销售费用,目前美国12b-1费用最高为基金资产的0.75%左右。 据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外加股市低迷,目前基金销售费用高启,老基金公司都有些无力承受,对于那些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更是雪上加霜。与此同时,基金公司的经营困境对基金持有人来讲也不是好事,因为这必将使基金公司的基金持有人的服务水平出现下降,因此本次基金收费规则的创新,一方面可以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基金公司的服务和持续营销水平。 ◎ 资料链接 12b-1规则 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引入的12b-1规则,该规则允许基金每年从基金资产中动用一定的费用,以弥补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销售费用。 目前,12b-1费用最高为基金资产的0.75%。实际上,12b-1费用是由基金的原有投资者承担的,为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基金,而让老投资者承担广告等销售费用,也就是说,投资一个基金的时间越长,承担的12b-1费用越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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