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补充通知 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减半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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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22:27 证券时报 | ||||||||
财政部发布补充通知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减半征税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对此前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自该政策下发之日后,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曾于6月13日发出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但是,政策出台当日,刚好是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2004年度派息的除息日,于是,对于类似情况,究竟是否能够按照新规进行调整,市场纷纷提出疑问。 对此,财政部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称,新政策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新政策的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补充通知称,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财政部同日还下发“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要求: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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