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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收费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2:35 深圳商报

  【本报讯】 证监会基金部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共21条,明确了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中的各项费用收取及信息披露方式,并要求基金公司在6月23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证监会。

  意见稿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以及收费的披露情况作了明确的规范。大致条款如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
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销售服务费用于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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