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可望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最高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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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7:47 证券时报 | ||||||||
年费率最多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1%;转换手续费不超过转换金额的1% 本报讯 (记者 孔立敏) 据权威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日前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销售服务费应当优先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销售服务费专款专用,即从某只基金财产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只能用于该基金的持续销售,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基金发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同一基金采取不同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供投资人选择。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持续收费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认购、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标准。 《通知》还就基金转换业务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基金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的,可以对所管理的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并可以收取基金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转换手续费,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转换金额的1%。 另外,针对目前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利用各种优惠活动恶性竞争的局面,《通知》对基金销售中费率优惠收取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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