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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花钱买透明 基金销售服务收费意见开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9:0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上海报道

  6月17日下午,证监会基金部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明确了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中的各项费用收取及信息披露方式,并要求基金公司在6月23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证监会。

  明确收费规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以及收费的披露情况作了明确的规范。大致条款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销售服务费用于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应当在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对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列明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项目的比例。

  通知下发之日起,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基金,拟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证监会2004年7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对销售费用作了如下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基金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持有人。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这一征求意见稿就是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这一法律措施的完善。”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基金管理人向持有人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运作费(审计费、律师费、上市的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等),不收基金销售服务费。目前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对于非货币市场基金来说,都由基金公司支付。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基金公司可以向持有人收取的新增费用给出了明确的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必须作出的相关披露。”

  “从表面上看,向管理人收取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年销售服务费增加了持有人的负担,但是在目前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并不一定会使用这项收费权力。如果从基金财产中计提该项费用,基金的收益会降低;如果不提取该项费用,则可能成为将来发基金时销售宣传的一个手段。”

  约束销售机构

  在这一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基金代销机构的收费也有很大的约束。具体条款如下: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列支如实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人支付代销机构的佣金、支付给相关机构的营销费用等应收取相应凭证,没有相应凭证的,不得进行支付。基金代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代销收入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时出具相应的会计凭证,不出具相应凭证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据了解,基金公司在跟银行签订销售、托管协议时,除在协议正文中明确出让1%的基金认购费用之外,往往都还会跟银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的让利主要包括:一定比例的赎回费用,通常是赎回费的50%;一定比例的资金存量保有奖励,即尾随佣金,达到一定的保有期限,基金公司将从其管理费中提取10%-15%的资金奖励银行;销售奖励资金,即达到事先约定的销售规模,基金公司将给予银行相对应比例的奖励资金。

  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银行获得的这部分返还、奖励资金,不用出具发票,只是给基金公司相应的消费凭证(广告费用发票、车船票等),也就是说这部分资金不用交税,是发行渠道的隐性收入。如果这一条意见能够实现,对基金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

  把过去基金公司跟渠道(银行、券商)的暗箱交易拿到台面上,并作出相应披露,是给代销机构戴上了“紧箍”,将其行为规范化,不能对基金管理人随意开价,是对持有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另外,除限制代销渠道的某些“霸王行径”外,证监会此次还对基金公司拓展直销渠道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可以对网上交易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在制定具体的优惠规则时,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者累计购买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事先明确规定的标准;2)在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公告明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在特定的期间针对特定对象、特定地区开展销售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但是,未经公告明示,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除按照明示的优惠条件给予费率减免外,不应有其他差别对待。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基金销售费率优惠的实行应有明确的内部规定和流程,完整保存相关的审批纪录和业务处理流程,以备检查。

  持有人差别对待

  基金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收钱,对投资人来说,付出的成本也就更高一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应该体现在中小投资人身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持续收费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认购、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销售费率服务标准。

  也就是说,证监会明示基金公司可以区分不同的持有人,并给予不同的销售费率服务标准。

  “机构大客户能占到一定的优势,与之相比,中小散户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是,作不作这样的规定,基金公司总有一定的办法会给机构客户一定的优惠条件,监管得再严也防不胜防。”上述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

  他向记者举例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在此之前,基金公司给予大客户的赎回费可以全免,但是规定出台之后,基金公司为了留住客户,一般会与客户另签协议,由基金公司自己补贴这应当注入基金资产的25%的赎回费用。”

  “这也并不是说要牺牲一部分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基金公司,监管层必须考虑一个长期、全面的发展,有的基金公司生存都有问题,但又想扩大市场份额,就通过不收或者降低管理费来竞争,这只是一个短期行为, 从券商的‘教训’来看,不得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做些保护,防止类似券商的问题出现。”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基金转换的收费方式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基金转换是一种促销方式,是费率打折的一种形式,很多基金公司都在做,对于大家都在做的行为,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市场运作,实际上也是对基金公司的一种保护。在基金公司竞争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的情况下,管理层必须深谋远虑出台更好的规范基金公司、基金行业长远发展的措施。”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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