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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基金经理和督察长立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7:44 北京现代商报

  将赋予督察长更大权力同时给予足够的保障,对基金经理变更信息披露作出严格规定

  □本报记者 孔立敏

  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对基金公司督察长和基金经理
的行为规范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对其加强了管理。根据其中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建议基金公司暂停或者免除督察长和基金经理的职务。

  在基金公司的各种工作岗位中,督察长和基金经理无疑是非常关键的岗位,本次

证监会下发这两个文件,也正是为了不断完善基金法规体系,消除基金行业的各种隐患。本次针对基金公司督察长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管”。第九条规定了“公司业务部门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的,督察长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总经理拒绝整改的,督察长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应该说,证监会直接给予了基金公司督察长尚方宝剑,这对于督察长开展工作是有着很大作用的。

  同时,监管层还给予基金公司督察长足够的保护。该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公司不得无故解除督察长职务,不得限制督察长开展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在任期内解聘督察长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据悉,本次针对基金经理的有关规定新意不多。业内人士指出,因为基金经理一直是证监会大力监管的对象,所以以前的法规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大多是重申以前的有关规定。

  本次的新规定用了较长的篇幅对基金经理的变动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新规定为什么对基金经理的变动做这么多详细的规定呢?主要是由于目前基金公司越来越多,相互挖角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上的工作一直做得是不够到位的。此外,本次新规定的第三十条规定了基金经理在违法违规、损害投资人利益、擅离职守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证监会是可以建议基金公司免除其职务的。而且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按照该款规定被免职未满五年的人员担任投资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证监会具备了直接插手基金经理任职的权利,这点对于那些企图与基金公司高管一起利用投资权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金经理无疑是一种强大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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