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12铁律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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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2: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 不得以高收益为卖点欺骗误导投资者,盲目扩大基金规模; ◎ 不得盲目攀比收益率;
◎ 不得从事“人情”交易,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 不得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 不得将未经风险等级评估的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 不得擅自投资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产品; ◎ 不得大量持有单一券种,必须明确界定各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 不得对基金经理放任自流; ◎ 不得忽视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 不得放松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察稽核; ◎ 对托管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正式回复; ◎ 不得隐瞒货币基金出现的异常交易,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置、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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