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12条铁律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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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0:59 南方都市报 | ||||||||
货币基金12条铁律出台 本报讯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证监会日前在上海召开会议,出台了12条铁律,规范货币基金的发展。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会议召集了所有已发行货币基金的基金公司参加,与会对象为各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监察长。 去年11月底以来,一些基金公司采取违规手段,推高货币基金收益率,盲目扩大基金规模,令市场风险急剧增大。今年3月底,证监会曾发布实施了《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投资限制、收入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并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但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基金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有法不依,证监会此次召集相关基金公司开会,就基金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评估予以严格要求和周密部署,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及时。 一位专家强调,目前货币基金规模已超过2000亿元,由于宏观经济改革对市场的变动影响加大,需要严防风险向基金业转移。 12条铁律首次披露 1 不得以高收益为卖点欺骗误导投资者,盲目扩大基金规模; 2 不得盲目攀比收益率,单纯以收益排名高低衡量基金经理业绩; 3 不得从事“人情”交易,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持有人利益; 4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5 不得将未经风险等级评估的机构作为交易对手,要严格限制或不与风险评级较低的机构进行交易; 6 不得擅自投资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产品,对经批准的金融新产品也应认真评估,审慎投资; 7 不得大量持有单一券种,必须明确界定各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8 不得对基金经理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对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不设或虚设投资限制; 9 不得忽视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应加强研究对投资的支持和约束作用; 10 不得放松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察稽核,要配备真正的专业人员对高风险点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报告并纠正货币基金的异常交易行为; 11 不得无视基金托管人的提醒或警告,对托管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正式回复; 12 不得隐瞒、淡化货币基金出现的异常交易或异常现象,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置、上报,应披露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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