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条件已经成熟 准公司型基金即将面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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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7:26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内首只准公司型基金正在筹备之中,而由于该只基金的最大特色在于设立投资理事会,让基金持有人参与基金决策而备受业内关注。 “推出准公司型基金的条件已经成熟。”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经理称,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投资者在投资运作上将经历自主管理、委托管理和参与管理三个阶段,而目前已开始了由委托管理向参与管理的转化过程。
推出准公司型基金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途径。目前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都是按照信托原理设计的契约型基金,实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制度。但也存在着基金持有人缺位、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在基金公司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的矛盾冲突中,基金持有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面考虑设计公司型基金或准公司型基金,使持有人不但能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还可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应是基金持有人”这一理念。 据了解,准公司型基金将设立投资理事会。投资理事会将由基金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代表组成。对此,某基金专家认为,基金持有人代表应该是持有量较大者,为了照顾众多小基民的利益,可以考虑在投资理事会议召开前,从上述的基金持有人代表之外的其他中小基金持有人中邀请1———2名代表列席投资理事会。 不过,基金持有人最关心的还是投资理事会的职责权限。据悉,基金持有人普遍希望其拥有下列主要职责权限:一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参与制定基金的投资方案;二是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是决定基金的收益分配;四是考评及提议任免基金经理。 本报记者杨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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