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披露 基金银行间市场关联交易有待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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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09:34 证券时报 | |||||||||
无须禁止关联交易,但需加强信息披露力度,以便于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 在今年可能出台的《基金公司治理准则》中,将对重大利益关系人进行更清晰的明确,除基金公司股东外,派驻基金公司董事最多的公司和通过合同、信托计划等掌握基金实际控制权的机构都将被列入重大利益关系人,其与基金的关联交易将受到严格的监控
□本报记者 唐健 随着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发行货币市场基金,银行间同业市场这一陌生领域也开始进入投资者的视野;与此同时,基金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的与关联各方的关联交易也开始引起市场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这类关联交易理论上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但信誉成本和处罚成本非常高,现实中不太会发生;但从监管的角度出发仍然有规范的必要。 价格是否公允成关注焦点 众所周知,银行间同业市场上的债券交易以谈判价格成交,并非投资者熟悉的股票市场的集合竞价电脑撮合方式。因此,关联各方在交易中是否以公允价格成交就成为关联交易的焦点。有市场人士担心,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价格不公开,这使关联各方通过非公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成为可能。 与基金有关联关系的机构范围较广,如托管银行、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股东等。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今年可能出台的《基金公司治理准则》中,将对重大利益关系人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除基金公司股东外,派驻基金公司董事最多的公司和通过合同、信托计划等掌握基金实际控制权的机构都将被列入重大利益关系人,其与基金的关联交易将受到严格的监控。 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较小 业内人士承认,从理论上讲,关联各方确实存在利用谈判价格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例如,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之间进行对手交易可以利用不合理价格做基金业绩;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并向公司输送利益;将来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后,基金与商业银行间的交易都存在潜在可能。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上述的忧虑是理论上存在的,现实操作中则不太可能。一方面是,股东或者托管行没有很大的动力向基金输送利益,另一方面,这一利益输送的信誉成本和处罚成本相当高,远远高于可以输送的利益。这样做完全是得不偿失。此外,有业内人士特别提到基金公司放宽投资范围后会不会产生基金向公司输送利益的问题。他认为,由于基金公司可投资的资金本来就很有限,即使交易价格有很大的“让利”,公司的绝对收益也是很有限的,相对于处罚成本来说,风险太大。 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尽管利益输送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但业内人士认为,从加强监管的角度看,仍然有必要对基金公司的相关行为进一步规范。目前,对基金关联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交易进行规定的法规并不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是其中之一。规则要求,基金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别列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的成交金额、回购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仍有待完善,如未要求基金披露成交价格等。 总体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基金与关联人的相关交易没有必要禁止,但需要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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