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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试点无时间表 基金业务属银行投资收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9:20 新京报

  基金业务将属于银行“投资收入”,不列入中间业务

  本报讯 在日前《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银行界普遍反应积极,基金业人士也给予高度肯定。而在国内7家商业银行积极筹备争取成为试点银行的同时,央行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但首批试点银行的名单公布没有时间表。

  此前市场曾大胆推测,除工行外,交行也有望摘得试点行的头彩,原因是其联手汇丰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公司的方案颇受监管层的认可。但是,交行基金处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这类市场传言并不确实”,交行也并不知晓其方案是否受到监管层青睐。

  此外,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1月18日召开的《财经》年会上表示,工行和招行都有可能成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试点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并没有如先前所传规定商业银行在所成立的基金公司中股权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建行基金托管部有关负责人李春信表示,这为银行在操作时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也具有政策的灵活性和前瞻性,是《试点办法》中“非常好的一条规定”。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春信表示,商业银行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后的回报体现在银行报表中的“股权投资收入”项目下,而并非中间业务。同时,虽然《试点办法》严禁商业银行托管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但是,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将有助于做大整个基金业的蛋糕,因此并不会减少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的收入。

  博时基金公司副总裁李全认为,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有利于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行业竞争的加剧也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同时对促使基金业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全还指出,如何克服国有经济体经营中的弊端是未来银行基金公司面临的考验。(记者周扬)

  (本报记者盛岚、刘宝强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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