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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基金投资必读:2月21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3:39 新浪财经

  方信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事宜发布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
3号),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内容 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

  来自沪深两交所各有一条信息:

  上交所今日发布关于上证50(资讯 行情 论坛)ETF上市首日申报价格限制的通知

  为防范市场风险,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决定对上证50ETF(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50)上市首日买卖申报价格作出如下规定:以该基金上市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开盘参考价,当日买卖申报价格范围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上下浮动10%。

  深交所就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网发售作出提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售。基金简称"景顺鼎益",基金代码"162605",深交所挂牌价1.00元,发售时间2005年1月20日至2005年2月25日。

  新设立基金业务进展方面: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公告本周三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根据《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与《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定于2005年2月23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直销机构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和设在北京上海的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交易日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500份,B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500万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否则在上次赎回时须一次全部赎回,如果投资者在上次赎回申请时没有全部赎回,系统将自动全部赎回;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4、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销售机构方面,

  景顺长城鼎益基金公告增加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

  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委托协议》,平安证券自本公告日起代理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L O F)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162605)的销售业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津、大连、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杭州、青岛、武汉、成都、重庆、珠海、乌鲁木齐15个主要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来自媒体的信息:

  日前有媒体记者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悉,上证50ETF基金建仓工作已经结束,份额折算业已完成。按照净值计算,上证50ETF自成立(按期初单位净值为1计)以来截至到2005年2月18日,累计净值增长率实现1.38%;同期,上证50指数涨幅仅为0.52%。

  据报道,上证50ETF成立时,已有超过40%的股票认购仓位,而这些股票认购部分并不是完全按照指数结构配置的。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市场形势,把握市场时机在建仓过程中调整已有的股票仓位,实现股票仓位与指数结构拟合。

  独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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