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号基金公司昨起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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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9:25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庆慧\)昨天,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昨起正式实行。三家机构的负责人昨天指出,《试点办法》的出台及实施,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始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的负责人称,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促
据悉,《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完全按照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三家机构的负责人指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以一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